廉署及警方聯手調查貪污「洗黑錢」案八人被落案起訴
2002年9月9日
八名人士,包括一名前銀行高級經理,懷疑參與一宗涉及貪污的跨境「洗黑錢」案,涉款達五百億港元,較早時在一項廉署行動中被捕。
廉署與警方其後成立特別調查小組,處理有關案件,今日 ( 星期一 ) 正式起訴該八名人士。
廉署曾接獲貪污舉報,指一名銀行高級經理涉嫌收受賄賂,協助「洗黑錢」活動。
廉署於二○○一年九月展開搜捕行動,拘捕三十九名涉案人士,並隨即與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成立聯合調查小組,全力調查案件中涉及貪污、清洗黑錢及詐騙等罪行。
其中六人被控以共六項涉嫌貪污及清洗黑錢罪名。
他們分別是林耀忠,四十七歲,寶生銀行前高級經理;陳仲明,四十一歲,及葉向榮,五十二歲,兩人皆為傑協有限公司 ( 「傑協」 ) 股東兼董事;黃崇德,三十歲,及黃崇楷,三十六歲,兩人分別為「傑協」股東及文員;與邱金龍,二十六歲,司機。
六名被告同被控以一項涉嫌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控罪,即指他們於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期間,與王秀年、林秀綿、張良龍、林利來、梁國禮及其他人士串謀,在知道數筆現金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下,處理有關財產。
林耀忠另被控以兩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罪名,指其於一九九七年及二○○一年分別兩次收受陳仲明合共二萬元美金貸款,作為林在「寶生」與「傑協」的業務往來時,對「傑協」予以優待的報酬。
陳仲明則被控以兩項以相同理由向林提供利益罪名。
林、陳及葉又同被控以一項與「寶生」高級職員梁國禮串謀,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銀行存款單,意圖用以誤導有關銀行。
控罪指該等存款單聲稱存入「傑協」的銀行賬戶的多筆存款是轉賬存款。
另外,廉署在有關搜捕行動中揭發有人懷疑非法藏有電槍。涉嫌人士邱金龍被控以一項於二○○一年九月十一月無牌管有一支電槍。
此外,商人姚捷湶,五十八歲,及其妻鍾巧琴,五十歲,則被控以共五項涉嫌詐騙及清洗黑錢罪名。
兩人同被控以兩項以欺騙手段及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在銀行紀錄內促致記項罪名。
控罪指兩人於一九九八年及一九九九年,虛假地聲稱兩人擁有的多間公司與多間內地公司有真實商業交易,以欺騙手段在銀行內促致三筆分別為港幣一百九十二萬二千二百二十三元六角二分、一百七十四萬九千四百四十六元二角五分,及一百三十一萬五千四百六十美元的記項。
姚另被控以兩項罪名,指其於一九九九年處理可公訴罪行所獲的得益。
八名被告將於 星期三 ( 九月十一日 )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法院提堂 。
除八名被告外,另有三十五名人士疑在案件中觸犯與非法匯款有關的罪行,即《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4B 及 24C 條,而先後被檢控。他們分別被判緩刑或罰款。有關罰款總計四十二萬港元。
廉署及警方發言人均表示,今次的聯合調查顯示了雙方合作的成效,及決心打擊貪污、商業詐騙與「洗黑錢」活動。
發言人又提醒市民,切勿參與貪污、商業詐騙及清洗黑錢等非法勾當,有關罪行乃十分嚴重。
發言人稱:「銀行及找換店職員若收受賄賂協助他人處理犯罪得益,會因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而被檢控。」
至於經營匯款生意的人士,必須向警方毒品調查科登記及備存匯款交易紀錄,否則會觸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4B 及 24C 條。
聯合調查小組仍繼續調查有關涉嫌「洗黑錢」案件。
廉署與警方其後成立特別調查小組,處理有關案件,今日 ( 星期一 ) 正式起訴該八名人士。
廉署曾接獲貪污舉報,指一名銀行高級經理涉嫌收受賄賂,協助「洗黑錢」活動。
廉署於二○○一年九月展開搜捕行動,拘捕三十九名涉案人士,並隨即與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成立聯合調查小組,全力調查案件中涉及貪污、清洗黑錢及詐騙等罪行。
其中六人被控以共六項涉嫌貪污及清洗黑錢罪名。
他們分別是林耀忠,四十七歲,寶生銀行前高級經理;陳仲明,四十一歲,及葉向榮,五十二歲,兩人皆為傑協有限公司 ( 「傑協」 ) 股東兼董事;黃崇德,三十歲,及黃崇楷,三十六歲,兩人分別為「傑協」股東及文員;與邱金龍,二十六歲,司機。
六名被告同被控以一項涉嫌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控罪,即指他們於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期間,與王秀年、林秀綿、張良龍、林利來、梁國禮及其他人士串謀,在知道數筆現金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下,處理有關財產。
林耀忠另被控以兩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罪名,指其於一九九七年及二○○一年分別兩次收受陳仲明合共二萬元美金貸款,作為林在「寶生」與「傑協」的業務往來時,對「傑協」予以優待的報酬。
陳仲明則被控以兩項以相同理由向林提供利益罪名。
林、陳及葉又同被控以一項與「寶生」高級職員梁國禮串謀,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銀行存款單,意圖用以誤導有關銀行。
控罪指該等存款單聲稱存入「傑協」的銀行賬戶的多筆存款是轉賬存款。
另外,廉署在有關搜捕行動中揭發有人懷疑非法藏有電槍。涉嫌人士邱金龍被控以一項於二○○一年九月十一月無牌管有一支電槍。
此外,商人姚捷湶,五十八歲,及其妻鍾巧琴,五十歲,則被控以共五項涉嫌詐騙及清洗黑錢罪名。
兩人同被控以兩項以欺騙手段及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在銀行紀錄內促致記項罪名。
控罪指兩人於一九九八年及一九九九年,虛假地聲稱兩人擁有的多間公司與多間內地公司有真實商業交易,以欺騙手段在銀行內促致三筆分別為港幣一百九十二萬二千二百二十三元六角二分、一百七十四萬九千四百四十六元二角五分,及一百三十一萬五千四百六十美元的記項。
姚另被控以兩項罪名,指其於一九九九年處理可公訴罪行所獲的得益。
八名被告將於 星期三 ( 九月十一日 )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法院提堂 。
除八名被告外,另有三十五名人士疑在案件中觸犯與非法匯款有關的罪行,即《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4B 及 24C 條,而先後被檢控。他們分別被判緩刑或罰款。有關罰款總計四十二萬港元。
廉署及警方發言人均表示,今次的聯合調查顯示了雙方合作的成效,及決心打擊貪污、商業詐騙與「洗黑錢」活動。
發言人又提醒市民,切勿參與貪污、商業詐騙及清洗黑錢等非法勾當,有關罪行乃十分嚴重。
發言人稱:「銀行及找換店職員若收受賄賂協助他人處理犯罪得益,會因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而被檢控。」
至於經營匯款生意的人士,必須向警方毒品調查科登記及備存匯款交易紀錄,否則會觸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4B 及 24C 條。
聯合調查小組仍繼續調查有關涉嫌「洗黑錢」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