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四人疑涉九九年區議會選舉「種票」今提堂
2002年9月27日
四名人士,涉嫌在九九年南區區議會選舉中「種票」,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五 ) 在西區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為洪淑賢,四十三歲,家庭主婦;鄧錫貴,四十五歲,廚師;洪敏儀,三十二歲,社工;及李建文,三十歲,教師。四人今日各否認一項涉嫌違反《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4 條罪名,即有關投票的違例事項。
裁判官莊景傑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十一月十八日審訊,並批准被告各以現金一千元保釋外出。
廉署於二○○一年接獲投訴,懷疑有人進行「種票」活動,即利用香港仔華貴邨 一個住址,虛假地登記為九九年南區區議會選舉的選民,遂展開調查。
洪淑賢、鄧錫貴及洪敏儀各被控一項涉嫌違反《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4(1)(aa) 條罪名。
控罪指他們為了登記為選民,在「地方選區選民登記申請表/更改住址通知書」內作出虛假的陳述,並於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九九年南區區議會 ( 華貴選區 ) 選舉中投票。
他們涉嫌虛假地聲稱其住址為華貴邨華孝樓某單位,及該住址為他們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李被控一項涉嫌違反《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4(1)(a) 條罪名。控罪指他明知根據《區議會條例》,本身無權在九九年南區區議會 ( 華貴選區 ) 選舉中投票的情況下,於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該選舉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羅麗嫦代表出庭。
被告為洪淑賢,四十三歲,家庭主婦;鄧錫貴,四十五歲,廚師;洪敏儀,三十二歲,社工;及李建文,三十歲,教師。四人今日各否認一項涉嫌違反《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4 條罪名,即有關投票的違例事項。
裁判官莊景傑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十一月十八日審訊,並批准被告各以現金一千元保釋外出。
廉署於二○○一年接獲投訴,懷疑有人進行「種票」活動,即利用香港仔華貴邨 一個住址,虛假地登記為九九年南區區議會選舉的選民,遂展開調查。
洪淑賢、鄧錫貴及洪敏儀各被控一項涉嫌違反《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4(1)(aa) 條罪名。
控罪指他們為了登記為選民,在「地方選區選民登記申請表/更改住址通知書」內作出虛假的陳述,並於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九九年南區區議會 ( 華貴選區 ) 選舉中投票。
他們涉嫌虛假地聲稱其住址為華貴邨華孝樓某單位,及該住址為他們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李被控一項涉嫌違反《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4(1)(a) 條罪名。控罪指他明知根據《區議會條例》,本身無權在九九年南區區議會 ( 華貴選區 ) 選舉中投票的情況下,於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該選舉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羅麗嫦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