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貨車司機涉嫌行賄警員免「抄牌」

2002年11月21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貨車司機,控告他涉嫌向一名警務人員提供五百元,作為該名警務人員就他違反交通條例不採取行動的報酬。

王鵬飛,三十八歲,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他將於明日 ( 星期五 )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

控罪指王於本年八月十九日向一名高級警員提供五百元,作為該名高級警員不作出因王沒有遵從道路交通燈的指示而發出一張定額罰款告票的報酬。

該名高級警員當場拒絕收受賄款,並因王涉嫌觸犯貪污罪行將他拘捕。有關案件其後轉介廉署。

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等候明日提堂。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