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總隊目收受下屬金手鍊罪成候判
2003年1月10日
一名消防處消防總隊目,未經批准向下屬索取及收受利益,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五 ) 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李枝,五十一歲,被裁定兩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的罪名成立,即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下屬索取六千元貸款及收受一條二両重金手鍊。
裁判官葛倩兒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二月七日宣判,以待被告提交社會服務令、背景及感化報告。被告暫時獲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外出。
案情透露:二○○一年五月三日,被告向消防員倪永義索取一筆六千元貸款,用作購入另一名同事的私家車。
倪的妻子其後代其夫將六千元轉賬入被告的銀行戶口。被告其後全數償還該筆貸款。
案情又透露:二○○一年十一月初,倪及其他同事建議購買一條一両重金手鍊送贈被告,以祝賀其生日。
被告同意有關建議,並表示寧願同事購買一條二両重金手鍊給他,而他本人願意支付一半款項。
其後,被告的十四名下屬每人支付了二百元至三百元,以購買金手鍊送給被告。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被告在內地舉行生日會,會上其同事將該條價值六千三百三十元的金手鍊作為禮物送贈予被告。
被告其後向倪支付該條金手鍊的一半款項,即三千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Richard Donald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余顯麗協助。
李枝,五十一歲,被裁定兩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的罪名成立,即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下屬索取六千元貸款及收受一條二両重金手鍊。
裁判官葛倩兒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二月七日宣判,以待被告提交社會服務令、背景及感化報告。被告暫時獲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外出。
案情透露:二○○一年五月三日,被告向消防員倪永義索取一筆六千元貸款,用作購入另一名同事的私家車。
倪的妻子其後代其夫將六千元轉賬入被告的銀行戶口。被告其後全數償還該筆貸款。
案情又透露:二○○一年十一月初,倪及其他同事建議購買一條一両重金手鍊送贈被告,以祝賀其生日。
被告同意有關建議,並表示寧願同事購買一條二両重金手鍊給他,而他本人願意支付一半款項。
其後,被告的十四名下屬每人支付了二百元至三百元,以購買金手鍊送給被告。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被告在內地舉行生日會,會上其同事將該條價值六千三百三十元的金手鍊作為禮物送贈予被告。
被告其後向倪支付該條金手鍊的一半款項,即三千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Richard Donald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余顯麗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