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女工以「利是」行賄考牌官今被判刑
2003年1月10日
一名地盤女工於參加輕型貨車駕駛考試時,向一名運輸署二級考牌主任提供五百元「利是」,較早時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五 )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刑。
葉幼珍,三十三歲,被法庭判處須履行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
被告較早時承認一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8(1) 條罪名,即與政府部門有事務往來時向政府僱員提供利益。被告認罪後被還押監房。
案情透露,葉於二○○二年五月十三日到運輸署位於九龍何文田的駕駛考試中心報到,準備參加輕型貨車駕駛考試。
考試開始前,中心職員要求葉閱讀一份通告。有關通告說明,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應考者就駕駛考試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即屬違法,並可能被檢控。
一名運輸署二級考牌主任其後主持有關駕駛考試。被告的泊位考試不合格,並於路試中犯上兩個嚴重錯失。
當時,葉將輕型貨車停在交通燈前面,然後向該名考牌主任提供一封「利是」。
被告向考牌主任稱:「裏面係錢,少少意思,係我一啲心意。」
該名考牌主任拒絕被告的賄賂,並要求被告將車駛回駕駛考試中心。
考牌主任返回中心後,向其主管作出匯報。案件隨即轉介廉署。
廉署人員其後拘捕被告,並從她身上搜出一封內有一張五百元鈔票的「利是」。
葉於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於駕駛考試期間向考牌主任提供五百元「利是」。
案件今日由政府律師李國威代表,廉署人員謝金祺協助。
葉幼珍,三十三歲,被法庭判處須履行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
被告較早時承認一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8(1) 條罪名,即與政府部門有事務往來時向政府僱員提供利益。被告認罪後被還押監房。
案情透露,葉於二○○二年五月十三日到運輸署位於九龍何文田的駕駛考試中心報到,準備參加輕型貨車駕駛考試。
考試開始前,中心職員要求葉閱讀一份通告。有關通告說明,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應考者就駕駛考試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即屬違法,並可能被檢控。
一名運輸署二級考牌主任其後主持有關駕駛考試。被告的泊位考試不合格,並於路試中犯上兩個嚴重錯失。
當時,葉將輕型貨車停在交通燈前面,然後向該名考牌主任提供一封「利是」。
被告向考牌主任稱:「裏面係錢,少少意思,係我一啲心意。」
該名考牌主任拒絕被告的賄賂,並要求被告將車駛回駕駛考試中心。
考牌主任返回中心後,向其主管作出匯報。案件隨即轉介廉署。
廉署人員其後拘捕被告,並從她身上搜出一封內有一張五百元鈔票的「利是」。
葉於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於駕駛考試期間向考牌主任提供五百元「利是」。
案件今日由政府律師李國威代表,廉署人員謝金祺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