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向房署總工程師行賄一百五十萬元罪成判囚四年

2003年2月28日

一名工程公司董事,串謀向一名房屋署總屋宇裝備工程師提供合共一百五十萬元賄款,以獲取該名工程師在一項房署重建工程中作出優待,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五 ) 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四年。

張定邦,五十歲,佳定工程有限公司 ( 「佳定」 ) 董事兼總經理,被裁定一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c) 條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

暫委法官胡雅文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故須判處他即時入獄。

法官又指出,一名為控方作供的房署承判商誠實可靠。

案情透露:張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至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與房署承判商賴細生串謀多次向房署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陳裘大提供合共一百五十萬元賄款。

有關賄款是作為陳在黃大仙上邨一期重建工程建築計劃的電氣材料安裝工程中優待張及 / 或「佳定」的報酬。

案情又透露:在張的建議下,有關房署承判商將「佳定」向其購置多部發電機所得的部份款項,用以向陳支付作賄款。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John McNamara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劉就榮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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