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英國引渡返港前銀行總經理受賄二百多萬元罪成候判

2003年3月4日

一名英國銀行香港辦事處的前總經理,被廉政公署控以收受賄款共二百多萬港元,以協助兩間公司取得五千多萬美元的信貸,今日 ( 星期二 ) 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Peter Norman ELLIOTT ,五十一歲, Standard Bank London Limited 香港辦事處前總經理,較早時從英國被引渡抵港接受審訊,今日被裁定五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成立。

法官杜麗冰將案件押後至明日 ( 星期三 ) 上午十時三十分宣判。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兩間分別在內地註冊的深圳億聞實業有限公司及香港註冊的 Lia Heavy Industry Holdings Limited ,曾向 Standard Bank London Limited 申請貸款或信貸。

一九九四年至九五年期間, ELLIOTT 多次收受共約二百一十九萬港元的賄款,作為協助該兩間公司從有關銀行取得共約五千三百八十萬美元(相等於約四億一千九百六十萬港元)的貸款或信貸的報酬。

ELLIOTT 於九六年七月因涉嫌觸犯貪污罪行在香港被廉署拘捕。同年十二月,他離開香港。香港法庭遂發出手令通緝 ELLIOTT 。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LLIOTT 在倫敦被大都會警隊代廉署將其拘捕。

ELLIOTT 一直反對引渡,其在英國的引渡聆訊歷時四年,最後自願向廉署自首,並於去年五月一日被引渡回港受審。

Standard Bank London Limited 於廉署調查有關案件期間給予全力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Nicholas Adams 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施敏時及邱利康協助。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