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電機公司前董事賄賂房署總屋宇裝備工程師先後被判入獄

2003年3月26日

一名前公司董事因向房屋署一名總屋宇裝備工程師行賄四十萬元,以獲取多項房屋委員會轄下工程的機電設備合約,今日 ( 星期三 ) 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兩年。同案另一被告較早時被判囚二十個月。

張國聰,三十六歲,順昌機電有限公司 ( 「順昌」 ) 前董事,今日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控罪指張分別於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及二月七日,提供利益予房署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陳裘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c) 條。

案情透露,張國聰向陳裘大提供賄款,作為陳優待「順昌」及其他有關公司,為房委會轄下屋宇工程提供及安裝後備柴油發電機的報酬。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簡達仁在判刑時指出,被告所犯罪行嚴重,並且破壞政府與私營公司間的商業運作。

同案另一被告黃志良,五十六歲,百達機電有限公司 ( 「百達」 ) 前董事,上星期承認一項向陳裘大提供二十萬元賄款,作為獲陳於房署或房委會與「百達」的生意往來中,優待「百達」的報酬。黃被判入獄二十個月。

案情透露,「百達」與「順昌」皆為房委會轄下多個屋苑的六個認可後備柴油發電機認可供應商之一。

在一九九九年初,黃志良向張國聰及其他四個供應商建議合謀「圍標」以內訂標價,確保每名供應商能輪流取得房署合約。

黃其後又向該等供應商表示,已向陳裘大提出有關建議,陳亦同意每套發電機收取二萬元的賄款,以維持「圍標」的安排。

該批供應商其後又同意,若須更改個別工程合約的細節而要陳裘大協助,則提供予陳的賄款會增至每套發電機三萬元。

案情透露,張國聰先後在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及二月七日,兩次透過黃志良向陳裘大提供合共四十萬元賄款。

案情並透露,黃志良在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就「百達」與房署的發電機業務,向陳提供另外一筆二十萬元的賄款。

黃又向其僱主建議,可將賄款當作公司給他發放的「花紅」,以隱瞞有關支出帳項。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John McNamara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劉就榮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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