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三名警務人員及另外兩人涉嫌未有列舉開支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2003年3月27日
廉政公署早前調查一宗貪污案件,拘捕了三名警務人員及兩名市民,並於調查案件期間要求各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列舉三年內的支出。五人涉嫌未有遵照有關法例要求,今日(星期四)被廉署落案起訴,控告他們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14(4)條。
冼錦華,四十五歲,高級警司;吳保安,三十九歲,高級督察;陳俊強,四十一歲,警署警長;車桂榮,四十七歲,主婦;及林春葉,四十二歲,商人,將於明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1)條,若廉政專員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人士觸犯該條例所訂罪行,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並可獲授權藉書面通知,要求有關人士提交陳述書,列明他的一切開支及法律責任。
任何人士如不遵照根據該條例發出的通知書辦理,可因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14(4)條而被檢控。
五名被告各被控一項罪名,即不遵照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1)條發出的通知書辦理。
五人涉嫌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並無完全遵照於二○○二年九月十六日送達予他們的有關通知書辦理,即沒有列舉在該通知書日期之前三年開始至該通知書日期為止的期間內,因他們、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生活費用而招致的一切開支。
有關涉嫌控罪於去年十月發生。
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等候明日提堂。廉署繼續調查有關貪污指控。
冼錦華,四十五歲,高級警司;吳保安,三十九歲,高級督察;陳俊強,四十一歲,警署警長;車桂榮,四十七歲,主婦;及林春葉,四十二歲,商人,將於明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1)條,若廉政專員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人士觸犯該條例所訂罪行,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並可獲授權藉書面通知,要求有關人士提交陳述書,列明他的一切開支及法律責任。
任何人士如不遵照根據該條例發出的通知書辦理,可因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14(4)條而被檢控。
五名被告各被控一項罪名,即不遵照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1)條發出的通知書辦理。
五人涉嫌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並無完全遵照於二○○二年九月十六日送達予他們的有關通知書辦理,即沒有列舉在該通知書日期之前三年開始至該通知書日期為止的期間內,因他們、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生活費用而招致的一切開支。
有關涉嫌控罪於去年十月發生。
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等候明日提堂。廉署繼續調查有關貪污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