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警務人員及另外兩人涉嫌未有列舉開支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今提堂
2003年3月28日
廉政公署早前調查一宗貪污案件,拘捕了三名警務人員及兩名市民,並於調查案件期間要求各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列舉三年內的支出。五人涉嫌未有遵照有關法例要求,被廉署落案起訴,控告他們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案件今(星期五)早在東區法院提堂。
冼錦華,四十五歲,高級警司;吳保安,三十九歲,高級督察;陳俊強,四十一歲,警署警長;車桂榮,四十七歲,主婦;及林春葉,四十二歲,商人,各否認一項《防止賄賂條例》第14(4)條控罪,即未有遵照根據該條例第14(1)條發出的通知書辦理。
裁判官杜大衛將案件押後至四月二十五日作預審。各被告獲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1)條,若廉政專員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人士觸犯該條例所訂罪行,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並可獲授權藉書面通知,要求有關人士提交陳述書,列明他的一切開支及法律責任。
任何人士如不遵照根據該條例發出的通知書辦理,可因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14(4)條而被檢控。
被告涉嫌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並無完全遵照於二○○二年九月十六日送達予他們的有關通知書辦理,即沒有列舉在該通知書日期之前三年開始至該通知書日期為止的期間內,因他們、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生活費用而招致的一切開支。
有關涉嫌控罪於去年十月發生。
案件今日由政府律師李國威代表控方,廉署人員陳永根協助。
冼錦華,四十五歲,高級警司;吳保安,三十九歲,高級督察;陳俊強,四十一歲,警署警長;車桂榮,四十七歲,主婦;及林春葉,四十二歲,商人,各否認一項《防止賄賂條例》第14(4)條控罪,即未有遵照根據該條例第14(1)條發出的通知書辦理。
裁判官杜大衛將案件押後至四月二十五日作預審。各被告獲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1)條,若廉政專員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人士觸犯該條例所訂罪行,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並可獲授權藉書面通知,要求有關人士提交陳述書,列明他的一切開支及法律責任。
任何人士如不遵照根據該條例發出的通知書辦理,可因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14(4)條而被檢控。
被告涉嫌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並無完全遵照於二○○二年九月十六日送達予他們的有關通知書辦理,即沒有列舉在該通知書日期之前三年開始至該通知書日期為止的期間內,因他們、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生活費用而招致的一切開支。
有關涉嫌控罪於去年十月發生。
案件今日由政府律師李國威代表控方,廉署人員陳永根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