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收賄向被告提供協助罪成候判

2003年4月23日

一名偵緝警員,向一名被控勒索及聲稱三合會成員的被告表示,可就警方的調查向該被告提供協助,並向其收取賄賂。該名警員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李寶國,三十九歲,被裁定一項身為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

裁判官馬保華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五月七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去年二月二十一日,袁志榮涉嫌觸犯勒索罪及聲稱是三合會成員被警方拘捕。

袁其後被警方落案起訴,並被帶往法院應訊。袁在保釋期間向李尋求協助。

李向袁表示他認識負責案件的警務人員,並答允替袁收集有關警方調查該案的資料。

案情並透露:去年三月五日,李向袁收受五千元有記號的鈔票,承諾會安排其中一名負責該案的警務人員與袁商談有關案件。兩人的會面在廉署人員監視下進行。

李收受賄款後被埋伏的廉署人員拘捕,並在其身上搜出有關款項。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師李家潤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林建明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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