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四人疑涉出租旅遊車貪污今分案提堂
2003年4月24日
四名人士,涉嫌在安排出租旅遊車予旅行社時貪污,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四)分兩案在北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為羅繼強,四十七歲,及莊錦耀,四十八歲,分別為穗港客車有限公司(「穗港」)總經理及營運經理;趙賜華,四十三歲,通寶旅運集團有限公司(「通寶」)營運經理;及陳元貴,三十六歲,廣東(香港)旅遊有限公司(「廣旅」)前副主任。被告共被控二十六項貪污罪名。
「穗港」是設於香港的中資機構,從事出租穿梭中港的旅遊車予本地旅行社。「穗港」的客戶包括總部設於台灣的「通寶」及「廣旅」。「廣旅」是一家國營企業擁有的香港公司。
在首宗案件,羅繼強及莊錦耀同被控一項罪名,指他們與其他人士串謀向趙賜華提供多筆款項,作為趙在「通寶」向「穗港」租用旅遊車時予以優待的報酬;而趙則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即以相同理由從莊收受多筆款項。
有關涉嫌罪行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至去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發生。
在另一宗案件,陳元貴被控共二十四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
控罪指陳於九九年一月二十日至去年六月二十八日期間,向莊收受共十八萬八千八百四十六元,作為陳在「廣旅」向「穗港」租用旅遊車時予以優待的報酬。
裁判官鄧立泰將兩案押後至本年五月十五日,以待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羅獲准以十萬元現金及二十萬元人事擔保保釋外出,而莊及趙則分別獲准以八萬元及十萬元現金保釋外出。陳則獲准以十萬元現金保釋。
羅受命不准離開香港。法庭並命令莊、趙及陳如離開香港,須於二十四小時前通知廉署,並於回港後二十四小時內知會廉署。各被告亦受命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許超鼎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美蘭協助。
被告為羅繼強,四十七歲,及莊錦耀,四十八歲,分別為穗港客車有限公司(「穗港」)總經理及營運經理;趙賜華,四十三歲,通寶旅運集團有限公司(「通寶」)營運經理;及陳元貴,三十六歲,廣東(香港)旅遊有限公司(「廣旅」)前副主任。被告共被控二十六項貪污罪名。
「穗港」是設於香港的中資機構,從事出租穿梭中港的旅遊車予本地旅行社。「穗港」的客戶包括總部設於台灣的「通寶」及「廣旅」。「廣旅」是一家國營企業擁有的香港公司。
在首宗案件,羅繼強及莊錦耀同被控一項罪名,指他們與其他人士串謀向趙賜華提供多筆款項,作為趙在「通寶」向「穗港」租用旅遊車時予以優待的報酬;而趙則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即以相同理由從莊收受多筆款項。
有關涉嫌罪行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至去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發生。
在另一宗案件,陳元貴被控共二十四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
控罪指陳於九九年一月二十日至去年六月二十八日期間,向莊收受共十八萬八千八百四十六元,作為陳在「廣旅」向「穗港」租用旅遊車時予以優待的報酬。
裁判官鄧立泰將兩案押後至本年五月十五日,以待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羅獲准以十萬元現金及二十萬元人事擔保保釋外出,而莊及趙則分別獲准以八萬元及十萬元現金保釋外出。陳則獲准以十萬元現金保釋。
羅受命不准離開香港。法庭並命令莊、趙及陳如離開香港,須於二十四小時前通知廉署,並於回港後二十四小時內知會廉署。各被告亦受命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許超鼎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美蘭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