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妨礙司法公正向貪污案被告勒索判監一年

2003年5月9日

一名商人,向一名貪污案被告勒索金錢,聲稱不會在審訊中作控方證人指證該名被告,較早時被廉署拘控,今日(星期五)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一年。

丁偉明,二十九歲,較早時被裁定一項作出可導致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名成立。

控罪指丁於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三十日期間,提議缺席於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展開的審訊,作為該審訊中的被告向其支付一筆款項的報酬,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丁亦被裁定一項勒索罪名成立,即指其於二○○二年十月三十日,以恫嚇方式不當地向該審訊中的被告索取一萬元。

案情透露:丁於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期間,分別兩次接觸一名貪污案的被告,而丁為有關案件的控方證人。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丁向該名被告索取一萬元,並威脅他若未能支付有關款項,丁便會在其審訊中作控方證人指證他。

丁要求該名被告先支付五千元,及保證在收取餘款後會前往內地,並不會出席其案件的審訊。

同日,兩人在廉署人員監視下在北角一所快餐店會面。丁於會面期間收受該被告五千元有記號的鈔票。

廉署人員在丁收取款項後將其拘捕,並在其身上搜出該批有記號的鈔票。

案件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覃民輝代表控方,廉署人員林慧珍協助。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