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行賄警員免「抄牌」被判刑

2003年6月3日

一名貨車司機,向一名警務人員提供五百元,作為該名警務人員就他「衝紅燈」不採取行動的報酬,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二)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刑。

王鵬飛,三十八歲,較早時被裁定一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 a) 條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

裁判官譚國華判被告入獄六個月,緩刑兩年。

案情透露:去年八月十九日,王在元朗青山公路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時「衝紅燈」。

一名高級警員截停王的貨車後,要求他出示身份證及駕駛執照。

王從錢包取出一張五百元紙幣,塞入該名警員的腰帶裏,並說:「唔好告我。」

該名警員當場拒絕收受賄款,並因王涉嫌觸犯貪污罪行將他拘捕。

王被帶回警署後在警誡下接受問話,表示自己是一名新移民及不諳廣東話。

王又聲稱他以為該名警員因他「衝紅燈」,要求他當場繳交罰款。

警方其後將案件轉介廉署調查。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過去曾因違反交通條例,警方多次向其發出定額罰款告票。調查並顯示被告明白廣東話。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何偉萬代表出庭,廉署人員梁國棟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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