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警司涉嫌詐騙財務機構二百二十五萬元貸款今提堂
2003年6月3日
廉政公署較早時調查一宗貪污案件時拘捕一名警司,並對其提出起訴。被告涉嫌分別向一間財務公司、一間銀行及兩間持牌放債人騙取合共二百二十五萬元的貸款,今(星期二)早分兩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鄭保恩,四十六歲,在首宗案件中被控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名,而另一宗案件則被控五項相類罪名及兩項欺詐罪。
廉署並起訴另外三名人士,涉嫌與上述其中一宗案件有關。該三名被告為林麗華,三十九歲,公司董事;鄭嘉翹,二十五歲,市場主任;及徐寶森,三十四歲,文員。他們各被控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名,亦於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各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杜大衛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六月二十四日進行答辯。
鄭保恩獲准以現金二萬元保釋外出,而林麗華、鄭嘉翹及徐寶森則各獲准以現金一萬元保釋外出。
被告受命若要離開香港,必須於離港前四十八小時將行程知會廉署,及在回港後二十四小時內到廉署報到。裁判官並下令各被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在首宗案件,鄭保恩被控三項不誠實地為林麗華、鄭嘉翹及徐寶森向多間財務公司騙取共五十四萬元的私人貸款。
鄭保恩涉嫌在該等私人貸款申請中作擔保人,並涉嫌就其真實及詳盡的財務負債作失實的陳述,沒有披露其本人向其他財務機構取得的按揭及私人貸款。
林麗華、鄭嘉翹及徐寶森於同案中各被控一項提供虛假的僱用證明書,以騙取有關私人貸款。
在另一宗案件,鄭保恩被控五項不誠實地向一間財務公司及一間銀行騙取合共九十六萬元的私人貸款。
餘下兩項欺詐罪指鄭保恩涉嫌誘使兩間持牌放債人批出共七十五萬元的私人貸款。
上述涉嫌控罪於二○○○年一月至二○○一年七月期間發生。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林志華協助。
鄭保恩,四十六歲,在首宗案件中被控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名,而另一宗案件則被控五項相類罪名及兩項欺詐罪。
廉署並起訴另外三名人士,涉嫌與上述其中一宗案件有關。該三名被告為林麗華,三十九歲,公司董事;鄭嘉翹,二十五歲,市場主任;及徐寶森,三十四歲,文員。他們各被控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名,亦於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各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杜大衛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六月二十四日進行答辯。
鄭保恩獲准以現金二萬元保釋外出,而林麗華、鄭嘉翹及徐寶森則各獲准以現金一萬元保釋外出。
被告受命若要離開香港,必須於離港前四十八小時將行程知會廉署,及在回港後二十四小時內到廉署報到。裁判官並下令各被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在首宗案件,鄭保恩被控三項不誠實地為林麗華、鄭嘉翹及徐寶森向多間財務公司騙取共五十四萬元的私人貸款。
鄭保恩涉嫌在該等私人貸款申請中作擔保人,並涉嫌就其真實及詳盡的財務負債作失實的陳述,沒有披露其本人向其他財務機構取得的按揭及私人貸款。
林麗華、鄭嘉翹及徐寶森於同案中各被控一項提供虛假的僱用證明書,以騙取有關私人貸款。
在另一宗案件,鄭保恩被控五項不誠實地向一間財務公司及一間銀行騙取合共九十六萬元的私人貸款。
餘下兩項欺詐罪指鄭保恩涉嫌誘使兩間持牌放債人批出共七十五萬元的私人貸款。
上述涉嫌控罪於二○○○年一月至二○○一年七月期間發生。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林志華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