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紙廠前營業經理詐騙僱主判囚三年
2003年6月9日
一名造紙廠前營業經理,向客戶訛稱公司缺貨,將生意轉介予同事私下開設的公司,串謀詐騙其僱主,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一)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年。
何淑嫻,三十六歲,曾受僱於宏安紙業有限公司(「宏安」),今日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即一項串謀詐騙,及兩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法官蔡慧蘭宣判時稱,控方證人在案件審訊期間所作的證供可靠。法官又斥責被告並無任何悔意。
同案另一被告為「宏安」前營業代表馮啟聰。馮,二十九歲,今日並無出庭。他在缺席聆訊下被裁定一項相類串謀詐騙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三年。
區域法院根據廉署的申請發出手令,通緝馮歸案。
案情透露:「宏安」專門生產芯紙,並將產品售予其客戶以製造紙板盒。
二○○○年一月,馮成立合盈貿易公司(「合盈」),從事芯紙貿易。
同年一月至八月期間,何及馮串謀詐騙「宏安」,即不誠實地向「宏安」隱瞞他們在「合盈」的利益。
被告亦虛假地向「宏安」表示「合盈」和另一客戶,即合豐紙品廠有限公司(「合豐」)是相關連的,並促使「宏安」以折扣價向「合盈」售賣產品,而「合盈」本身沒有資格享有折扣價。
被告其後向「宏安」的客戶訛稱,「宏安」的芯紙產品缺貨,客戶可向「合盈」以較便宜的價格購入有關產品。
案情透露:在上述期間,「宏安」及「合盈」之間的營業額達六百四十萬元。「合盈」轉售由「宏安」購入的芯紙,並獲利約七十三萬元。
案情又透露:何使用虛假的價格調整表,訛稱「合盈」與「合豐」為相關連的公司,意圖欺騙「宏安」。
任何人士如獲悉馮啟聰的下落,或知道任何資料可以協助緝拿馮,請盡快與廉署聯絡。廉署二十四小時熱線:二五二六 六三六六。所有資料絕對保密。
何淑嫻,三十六歲,曾受僱於宏安紙業有限公司(「宏安」),今日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即一項串謀詐騙,及兩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法官蔡慧蘭宣判時稱,控方證人在案件審訊期間所作的證供可靠。法官又斥責被告並無任何悔意。
同案另一被告為「宏安」前營業代表馮啟聰。馮,二十九歲,今日並無出庭。他在缺席聆訊下被裁定一項相類串謀詐騙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三年。
區域法院根據廉署的申請發出手令,通緝馮歸案。
案情透露:「宏安」專門生產芯紙,並將產品售予其客戶以製造紙板盒。
二○○○年一月,馮成立合盈貿易公司(「合盈」),從事芯紙貿易。
同年一月至八月期間,何及馮串謀詐騙「宏安」,即不誠實地向「宏安」隱瞞他們在「合盈」的利益。
被告亦虛假地向「宏安」表示「合盈」和另一客戶,即合豐紙品廠有限公司(「合豐」)是相關連的,並促使「宏安」以折扣價向「合盈」售賣產品,而「合盈」本身沒有資格享有折扣價。
被告其後向「宏安」的客戶訛稱,「宏安」的芯紙產品缺貨,客戶可向「合盈」以較便宜的價格購入有關產品。
案情透露:在上述期間,「宏安」及「合盈」之間的營業額達六百四十萬元。「合盈」轉售由「宏安」購入的芯紙,並獲利約七十三萬元。
案情又透露:何使用虛假的價格調整表,訛稱「合盈」與「合豐」為相關連的公司,意圖欺騙「宏安」。
任何人士如獲悉馮啟聰的下落,或知道任何資料可以協助緝拿馮,請盡快與廉署聯絡。廉署二十四小時熱線:二五二六 六三六六。所有資料絕對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