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報假案」及冒充廉署人員判囚三個月

2003年6月13日

一名女子與友人交惡後,向廉政公署作出虛假舉報,指稱其友人涉嫌貪污,並冒充廉署人員「調查」自己捏造的「指控」,較早時被廉署拘控,今日(星期五)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

潘惠敏,三十一歲,較早時向裁判官杜大衛承認三項罪名,即兩項明知而藉提供虛假資料誤導廉署人員,及一項冒充廉署人員。

案情透露:去年八月,被告在瑪麗醫院留醫期間認識一名護士。

兩人的友誼維持至本年二月。當時,該名護士更改其所有電話號碼,以斷絕與被告的一切聯繫。

本年三月十七日,被告向廉署舉報中心作出虛假舉報,假稱該名護士收受一名瑪麗醫院病人的「利是」,作為給予他較好待遇的報酬。

兩日後,被告又向廉署作出舉報,假稱另一名病人給予該名護士一千元,以換取較好待遇。

案情又透露:本年三月二十二日,被告冒認廉署人員,先後致電瑪麗醫院,聲稱須就一項廉署「調查」向該名護士進行問話。

廉署發言人忠告市民,蓄意向廉署作出虛假舉報及冒充廉署人員是嚴重的罪行,並會受到檢控。

發言人續稱:「不過,只要市民是忠實地舉報,縱使貪污指控最終證實不成立,便無須猶疑,亦不須擔心會受到檢控。」

控方今日在廉署人員袁錫基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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