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業主立案法團主席盜取法團款項判囚十一個月
2003年6月19日
一名前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因盜竊法團款項合共四十七萬二千元,較早時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四 ) 在北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十一個月。
王元洧,七十三歲,九龍大角咀長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前主席,今日在庭上承認四項盜竊罪名。
裁判官文偉新表示,判刑已考慮被告認罪、沒有犯案記錄及年紀老邁,但卻強調被告所犯罪行嚴重。
廉署較早前接獲貪污舉報,指稱被告曾收受承判商的利益,以判授裝修合約,經調查後揭發有關盜竊罪行。
案情透露,長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規定,必須由兩名法團成員簽署,方可從法團的銀行戶口提取款項。
在一九九八年六月至二○○○年三月期間,王曾分別多次要求另一名法團成員在空白的銀行提款單簽署。該名法團成員以為提款單是用作轉賬法團儲備之用,遂按要求簽署。
案情透露,王在上述期間以欺詐手段,先後將四十七萬二千五百元的款項,由法團的銀行戶口轉存至自己的私人戶口。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 Peter Daryanani 代表出庭,廉署人員岑寶珠協助。
王元洧,七十三歲,九龍大角咀長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前主席,今日在庭上承認四項盜竊罪名。
裁判官文偉新表示,判刑已考慮被告認罪、沒有犯案記錄及年紀老邁,但卻強調被告所犯罪行嚴重。
廉署較早前接獲貪污舉報,指稱被告曾收受承判商的利益,以判授裝修合約,經調查後揭發有關盜竊罪行。
案情透露,長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規定,必須由兩名法團成員簽署,方可從法團的銀行戶口提取款項。
在一九九八年六月至二○○○年三月期間,王曾分別多次要求另一名法團成員在空白的銀行提款單簽署。該名法團成員以為提款單是用作轉賬法團儲備之用,遂按要求簽署。
案情透露,王在上述期間以欺詐手段,先後將四十七萬二千五百元的款項,由法團的銀行戶口轉存至自己的私人戶口。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 Peter Daryanani 代表出庭,廉署人員岑寶珠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