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旅行社副主任受賄十八萬元安排租用旅遊車判囚一年

2003年6月24日

一名旅行社前副主任,在替公司安排租用旅遊車時收受賄款共逾十八萬元,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二 ) 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一年。

陳元貴,三十七歲,曾受僱於廣東 ( 香港 ) 旅遊有限公司 ( 「廣旅」 ) ,承認二十四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b) 條。

法庭並命令陳須將合共十八萬八千八百四十六元的款項歸還予「廣旅」的清盤人。「廣旅」較早時進行清盤。

法官祁至德宣判時稱,被告清楚知道自己所收的賄款乃屬非法,故必須判處其即時監禁。

法官續稱,本案判刑起點為十八個月,鑑於被告認罪及並無刑事紀錄,故將刑期減至一年。

案情透露:陳受僱於「廣旅」期間,負責向多間出租旅遊車公司租用旅遊車,其中一間為穗港客車有限公司(「穗港」)。

一九九八年,「穗港」一名營運經理建議向陳提供回佣,作為陳在替「廣旅」租用旅遊車時優待「穗港」的報酬。

有關回佣以「廣旅」每租用一程旅遊車中每個乘客座位收取五元計算。

陳同意有關計劃。一九九九年一月至去年六月期間,陳先後收受非法回佣合共十八萬八千八百四十六元。

案情透露:「廣旅」禁止其員工在執行職務時收受利益。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許超鼎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美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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