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雀會」前「點心」部主管收受十七萬元非法回佣判囚七個月
2003年6月25日
一名「東雀會」前「點心」部主管,串謀收受供應商非法回佣合共逾十七萬元,以向該供應商訂購「點心」材料,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七個月。
鄧金勝,四十五歲,承認一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 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有關罪行於一九九八年三月至二○○一年十一月期間發生。
法庭亦命令被告須將十七萬八千八百四十元歸還予前僱主。
裁判官陳仲衡宣判時稱,被告長時間收受非法回佣,故認為須判處其即時監禁。
裁判官續稱,本案的判刑起點為十二個月,但鑑於被告認罪及並無刑事紀錄,故將其刑期減至七個月。
「東雀會」在其會址提供餐飲及「麻雀」服務予客人。
案情透露:鄧受僱於「東雀會」期間,負責向供應商訂購「點心」材料。
鄧於一九九七年認識一名供應商。該供應商為兩間食品公司的東主。
該名供應商建議向鄧提供回佣,作為鄧向其經營的食品公司發出購貨訂單的報酬。
有關回佣以「東雀會」每月向其採購「點心」材料的營業額的百分之十五計算。
鄧同意上述建議,並於一九九八年三月至二○○一年十一月期間,向該名供應商先後收取非法回佣合共十七萬八千八百四十元。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林少明代表出庭,廉署人員黃學芹協助。
鄧金勝,四十五歲,承認一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 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有關罪行於一九九八年三月至二○○一年十一月期間發生。
法庭亦命令被告須將十七萬八千八百四十元歸還予前僱主。
裁判官陳仲衡宣判時稱,被告長時間收受非法回佣,故認為須判處其即時監禁。
裁判官續稱,本案的判刑起點為十二個月,但鑑於被告認罪及並無刑事紀錄,故將其刑期減至七個月。
「東雀會」在其會址提供餐飲及「麻雀」服務予客人。
案情透露:鄧受僱於「東雀會」期間,負責向供應商訂購「點心」材料。
鄧於一九九七年認識一名供應商。該供應商為兩間食品公司的東主。
該名供應商建議向鄧提供回佣,作為鄧向其經營的食品公司發出購貨訂單的報酬。
有關回佣以「東雀會」每月向其採購「點心」材料的營業額的百分之十五計算。
鄧同意上述建議,並於一九九八年三月至二○○一年十一月期間,向該名供應商先後收取非法回佣合共十七萬八千八百四十元。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林少明代表出庭,廉署人員黃學芹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