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廉署及警方「報假案」被判監四個月

2003年7月14日

一名無業男子因向一名找換店東主詐騙金錢不遂,先後向廉政公署及警方「報假案」,反指找換店東主詐騙其金錢,又指負責調查案件的警員涉嫌貪污。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

杜錦潔,四十八歲,無業,分別被廉署及警方起訴,今日被裁定共三項罪名成立,即一項明知而藉提供虛假資料誤導廉署人員,一項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而誤導警務人員,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有關控罪於去年三月至五月間發生。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一年,透過王固外幣找換行把五千元電匯予其在印尼居住的妻子。

被告其後向該找換痁東主聲稱曾透過其公司電匯五十萬元,但其妻子卻僅收到五千元。被告指該公司東主侵吞當中的差額,並要求賠償。

被告先後向多個政府部門多番投訴,案件其後交由秀茂坪警署調查。被告向負責案件的警務人員就找換公司東主作出同樣指控,並出示一張顯示款額為五十萬元的匯款收據。

不過,負責該宗案件的警務人員發現收據中的銀碼,曾被人以不同顏色的筆加上兩個數字,由原來的五千元更改成五十萬元。

有關匯款收據經政府化驗所化驗後,證實曾被塗改。被告其後被警方拘捕。

在上述期間,被告又向廉署舉報,指稱該名找換公司東主詐騙其五十萬元。

被告又指稱一名駐守秀茂坪警署的督察涉嫌收受賄款,「偏幫」該名涉嫌騙取其金錢的找換公司東主。

廉署調查後揭發被告的指控全屬捏造。

被告在廉署人員警誡下接受問話時,承認向廉署作出虛假舉報,並承認他其實只曾電匯五千元予妻子。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