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樁柱分判商抽水站建「短樁」判入獄四年

2003年7月23日

一名樁柱分判公司前董事,於中環及灣仔東抽水站及污水隔濾廠工程其中一個地盤串謀建造「短樁」,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四年。

案情透露,有關分判公司在位於中環的工程地盤所建造之二十九支鑽樁中,有七支比規定長度短三點三六至十四點五二米。

陳廣儀,四十九歲,惠漢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惠漢」)前董事,今日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成立。

陳因涉及另一宗圓洲角居屋「短樁」案,被判入獄十二年,並正在服刑。暫委法官曾健仕今日命令被告於抽水站案被判的四年刑期,其中兩年與他目前的刑期同期執行,而餘下兩年則分期執行。

有關地盤是渠務署在中環及灣仔東抽水站及污水隔濾廠的工程其中一部分。

渠務署於九六年十月將有關工程批予廣東水利水電工程發展有限公

司(「廣東水利」)。茂盛(亞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茂盛」)負責設計及監督該項工程,而「惠漢」則獲分判在抽水站地盤建造樁柱。

案情透露:陳在九七年五月至九八年一月期間,與「惠漢」的一名前地盤代表和一名前管工,以及其他人士,串謀詐騙「茂盛」、「廣東水利」及渠務署,即虛假地表示多支大口徑鑽樁是依照有關鑽樁分佈圖而建造,並向渠務署提交多份付款申請。

根據建築圖則,該地盤的鑽樁每支長度必須達到四十米。廉署調查發現,「惠漢」所建造的二十九支鑽樁中,有七支比規定長度短三點三六至十四點五二米。

渠務署其後就該七支短樁向「惠漢」支付中期款項,其中逾九十七萬元是用以支付有關「短樁」從未建造的部分,總長度共達五十八點八二米。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Nicholas Adams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蔡敏玲及莊家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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