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護衛員收「茶錢」容許記者未經許可進入電影拍攝場地判囚十個星期
2003年9月2日
一名前護衛員,收受一名記者共三百元「茶錢」,以容許該記者在未經許可下進入一間電影公司的拍攝場地,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二)在西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十個星期。
謝輝,三十歲,曾受僱於 Group 4 Falck (HK) Limited ( 「 Group 4 」 ) ,亦受命須歸還三百元予 Group 4.
謝較早時承認兩項代理人收受利益及一項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裁判官莊景傑宣判時稱,被告犯了嚴重貪污罪行,故須判處入獄。
裁判官續稱,本案的判刑起點為四個半月,但鑑於被告認罪及與廉署合作,故將刑期減至十個星期。
案情透露,澤東電影有限公司向政府產業署租借位於域多利道的一幢建築物,作為一套電影的拍攝場地,並委託 Group 4 提供保安服務,除有關演員及拍攝人員外,不得讓其他人士進入。
案情透露,謝在今年二月一日清晨在有關拍攝場地當值。一名自稱「梁先生」的記者向謝要求進入場地拍照,並表示可提供「茶錢」作報酬。
謝答應該名記者的要求,讓他在有關拍攝場地逗留及拍攝照片,並收取記者二百元。
謝在二月五日早上,又收受該名記者另外一百元,容許其在拍攝場地內再拍攝照片。
案情亦透露,謝又同意用該名記者提供的攝錄機拍攝有關電影的場景和戲服,並要求五百元作為報酬。
不過由於電影其後暫停拍攝,上述攝錄最終未有進行。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李運騰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鄧展超協助。
謝輝,三十歲,曾受僱於 Group 4 Falck (HK) Limited ( 「 Group 4 」 ) ,亦受命須歸還三百元予 Group 4.
謝較早時承認兩項代理人收受利益及一項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裁判官莊景傑宣判時稱,被告犯了嚴重貪污罪行,故須判處入獄。
裁判官續稱,本案的判刑起點為四個半月,但鑑於被告認罪及與廉署合作,故將刑期減至十個星期。
案情透露,澤東電影有限公司向政府產業署租借位於域多利道的一幢建築物,作為一套電影的拍攝場地,並委託 Group 4 提供保安服務,除有關演員及拍攝人員外,不得讓其他人士進入。
案情透露,謝在今年二月一日清晨在有關拍攝場地當值。一名自稱「梁先生」的記者向謝要求進入場地拍照,並表示可提供「茶錢」作報酬。
謝答應該名記者的要求,讓他在有關拍攝場地逗留及拍攝照片,並收取記者二百元。
謝在二月五日早上,又收受該名記者另外一百元,容許其在拍攝場地內再拍攝照片。
案情亦透露,謝又同意用該名記者提供的攝錄機拍攝有關電影的場景和戲服,並要求五百元作為報酬。
不過由於電影其後暫停拍攝,上述攝錄最終未有進行。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李運騰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鄧展超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