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商人涉嫌獲律師協助充任公司董事及獲銀行信貸兩人今提堂
2003年9月11日
一名未獲解除破產的商人,涉嫌獲得一名律師的協助,充任五間公司的董事及取得銀行信貸,兩人同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四 ) 在西區裁判法院提堂。
麥錫洪,四十一歲,商人,被控共十五項罪名,即五項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充任董事,及九項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獲得信貸,涉嫌分別觸犯《公司條例》及《破產條例》,與及一項使用虛假誓章。
郭威,四十歲,執業律師,被控共六項協助及教唆麥的罪名。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莊景傑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十月二日,以待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麥及郭分別獲准以現金五千元及五萬元保釋外出。被告亦受命不得離開香港,及不准騷擾控方證人。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遂展開調查,並揭發有關涉嫌罪行。
控罪指麥身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曾直接或間接參與五間公司的管理。
麥又被控以多間公司的名義,分別從交通銀行香港分行及金城銀行,獲得二百九十七萬五千元的按揭貸款及合共八十萬元的活期放款,而事前並無告知該等銀行他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
麥另被控以故意使用虛假的誓詞,有關誓詞是應破產管理署署長的申請而在高等法院為破產法律程序作出的。
郭則被控協助及教唆麥充任五間公司的董事,及獲得有關按揭貸款。
上述涉嫌控罪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至二○○一年十一月期間發生。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周鴻騰代表出庭。
麥錫洪,四十一歲,商人,被控共十五項罪名,即五項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充任董事,及九項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獲得信貸,涉嫌分別觸犯《公司條例》及《破產條例》,與及一項使用虛假誓章。
郭威,四十歲,執業律師,被控共六項協助及教唆麥的罪名。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莊景傑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十月二日,以待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麥及郭分別獲准以現金五千元及五萬元保釋外出。被告亦受命不得離開香港,及不准騷擾控方證人。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遂展開調查,並揭發有關涉嫌罪行。
控罪指麥身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曾直接或間接參與五間公司的管理。
麥又被控以多間公司的名義,分別從交通銀行香港分行及金城銀行,獲得二百九十七萬五千元的按揭貸款及合共八十萬元的活期放款,而事前並無告知該等銀行他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
麥另被控以故意使用虛假的誓詞,有關誓詞是應破產管理署署長的申請而在高等法院為破產法律程序作出的。
郭則被控協助及教唆麥充任五間公司的董事,及獲得有關按揭貸款。
上述涉嫌控罪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至二○○一年十一月期間發生。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周鴻騰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