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關員涉騙取疑犯「賄款」訛稱可助豁免起訴判囚三年

2003年10月30日

一名海關關員,向一名警方疑犯訛稱,可以協助該名疑犯以六十萬元「賄款」換取免被起訴,被廉政公署拘控,較早前裁定罪名成立,今日 ( 星期四 ) 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年。

李德全,四十歲,較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不誠實地取得財產罪名成立。

法官韋理義在判刑時指出,被告作為紀律部隊成員,所犯罪行更形嚴重,必須判處即時入獄。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遂展開調查,揭發有關騙取「賄款」罪行。

案情透露,二○○○年九月,一名卡拉 OK 酒廊的「睇場」人士及其五名同伴,懷疑與一宗傷人案件有關被警方拘捕。李的友人,即一名偵緝警員,當時負責調查該案。

警方完成調查後,一名律政司政府律師提供法律意見,建議案件不作起訴。

去年九月八日,李向該名「睇場」人士聲稱有關政府律師是他的舊同學,並稱該名律師索款六十萬元,作為不對他們提出起訴的報酬。

雙方經商議後,有關賄款減至四十萬元,其後再減至二十萬元。

案情又透露:去年九月十二日,李多次致電該名「睇場」人士,聲稱有關政府律師急需用錢,要求他支付有關「賄款」。但該名「睇場」人士並無答覆李的要求。

李其後被廉署拘捕。廉署調查發現,該名政府律師從未有參與有關貪污勾當,並且不認識被告。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單偉琛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林建明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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