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承認在索罟灣村代表選舉中觸犯有關投票罪行候判

2003年11月10日

一名二○○三年村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在索罟灣村代表選舉中觸犯有關投票罪行,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一)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黎偉鋒,五十八歲,承認一項作出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

裁判官陳仲衡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十二月三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暫時獲准以一千元保釋外出。

案情透露:黎及其妻曾在索罟灣居住,但自一九八○年已遷往另一居所。

二○○三年三月九日,黎向民政事務總署遞交村代表選舉(居民代表)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為二○○三年索罟灣村代表選舉(居民代表)的選民。

黎在申請表中訛稱他的主要地址是在南丫島索罟灣的居所,及該主要地址是他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

黎又聲稱他在申請登記為索罟灣村選民之前的三年內一直是該處的居民,並符合登記成為現有鄉村選民的資格。

案情透露:黎於本年七月十九日在索罟灣村代表選舉中投票。

黎於本年八月十二日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他承認在作出選民登記申請之前的三年內,他的主要住址是位於屯門。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鄺施雯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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