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駁回十七名「食環署」職員上訴申請維持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2003年11月11日
十七名食物環境衛生署 ( 「食環署」 ) 小販管理職級人員,容許小販在觀塘仁愛圍輪流扮作「阻街」接受拘捕,被廉政公署控以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較早時被判罪名成立,其後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駁回他們的上訴許可申請,決定維持原判。
去年八月,十九名「食環署」職員在區域法院同被裁定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被判三個月至九個月不等的刑期,但獲准緩刑一年。
其中十七名被告其後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而其餘兩人則於較早時撤回有關申請。
十七名申請上訴人士為黃成炎、翁漢奎、鄧偉強、董貴福、劉廣輝、李國全、陳榮智、陳浩光、袁尹業、甘淑芳、楊考恒、葉漢武、張添林、鄒榮昌、陳志誠、梁慶坤及廖志昌。
有關申請於上月由馬道立法官、司徒冕副庭長及貝珊法官審理。
上訴法庭昨日 ( 星期一 ) 頒下書面判詞,駁回申請人提出指「司法公正」的體現只限於司法程序,與案發時涉及的執法行動無關的上訴理據。
上訴法庭裁定,在有關行為發生時,司法程序是否已確實展開並非關鍵;只要有關司法程序即將進行,大概或甚至可能進行便已足夠。
上訴法庭亦認為申請人作出的一切行動,有明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申請人又指他們在仁愛圍執行職務時,只不過遵照有關指示及一貫做法。
上訴法庭駁回上述理據,裁定在刑事罪行中,遵照指示並不可作為抗辯理由。
答辯人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及高級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出庭。
去年八月,十九名「食環署」職員在區域法院同被裁定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被判三個月至九個月不等的刑期,但獲准緩刑一年。
其中十七名被告其後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而其餘兩人則於較早時撤回有關申請。
十七名申請上訴人士為黃成炎、翁漢奎、鄧偉強、董貴福、劉廣輝、李國全、陳榮智、陳浩光、袁尹業、甘淑芳、楊考恒、葉漢武、張添林、鄒榮昌、陳志誠、梁慶坤及廖志昌。
有關申請於上月由馬道立法官、司徒冕副庭長及貝珊法官審理。
上訴法庭昨日 ( 星期一 ) 頒下書面判詞,駁回申請人提出指「司法公正」的體現只限於司法程序,與案發時涉及的執法行動無關的上訴理據。
上訴法庭裁定,在有關行為發生時,司法程序是否已確實展開並非關鍵;只要有關司法程序即將進行,大概或甚至可能進行便已足夠。
上訴法庭亦認為申請人作出的一切行動,有明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申請人又指他們在仁愛圍執行職務時,只不過遵照有關指示及一貫做法。
上訴法庭駁回上述理據,裁定在刑事罪行中,遵照指示並不可作為抗辯理由。
答辯人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及高級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