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女子涉嫌未有遵照法庭頒令就貪污調查提供資料
2003年11月13日
廉政公署較早時調查懷疑涉及一名警務人員的貪污案件,並按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發出的通知書,要求一名女子在宣誓後答覆與案件有關的問題。該名女子涉嫌未有遵照通知書辦理,今日 ( 星期四 ) 被廉署落案起訴。
陳惠卿,四十歲,地產代理,被控一項忽略遵照或不遵照《防止賄賂條例》第 14(1) 條發出的通知書辦理,將於明日 ( 星期五 )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14(1)(d) 條,若廉政專員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觸犯該條例所訂罪行,可向原訟法庭申請通知書,要求相信知悉與該項貪污調查有關的事實的任何人士,宣誓後口頭答覆與調查有關的問題。
任何人士如不遵照根據該條例發出的通知書辦理,可因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14(4) 條而被檢控。
控罪指陳於本年七月二十三日,無合理辯解而忽略遵照或不遵照她於七月四日獲送達根據該條例發出的通知書辦理。
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等候明日提堂。
陳惠卿,四十歲,地產代理,被控一項忽略遵照或不遵照《防止賄賂條例》第 14(1) 條發出的通知書辦理,將於明日 ( 星期五 )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14(1)(d) 條,若廉政專員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觸犯該條例所訂罪行,可向原訟法庭申請通知書,要求相信知悉與該項貪污調查有關的事實的任何人士,宣誓後口頭答覆與調查有關的問題。
任何人士如不遵照根據該條例發出的通知書辦理,可因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14(4) 條而被檢控。
控罪指陳於本年七月二十三日,無合理辯解而忽略遵照或不遵照她於七月四日獲送達根據該條例發出的通知書辦理。
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等候明日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