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訟法庭駁回藝人及警員上訴維持交通意外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2003年11月28日
一名藝人及一名警員,被裁定在一宗交通意外中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兩人其後就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今日 ( 星期五 ) 駁回兩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謝霆鋒,二十三歲,及劉志偉,二十九歲,於去年十月在西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謝被判須履行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而劉則被判入獄六個月。
法官貝珊駁回謝的上訴,不接納其上訴理據,即指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謝參與有關串謀的協議。
法官稱原審裁判官正確裁定謝的行為顯示其有份參與有關協議,並且只要證明他有份參與便足夠,謝的參與不須要是主動。
至於謝的另一上訴論據,即指自己是被動的旁觀者,只知道有關情況但並沒有參與協議,法官認為上訴人忽略了「頂包」是為他帶來好處的事實。
法官又反駁謝的另一上訴論據,即指儘管有證據顯示案中一名重要控方證人明顯地不可靠,但裁判官未有就有關證據給予任何或足夠的考慮。
法官稱:「裁判官於評估證人的可信性時,有權接納證人的全部、或部份證供,或完全不接納其證供。」
法官表示以這宗案件來說,原訟法庭並無理由就原審裁判官對有關控方證人的可信性的裁決提出質疑。」
另外,法官駁回警員劉志偉就原審裁判官評估一名辯方證人的證供所提出的上訴理據,裁定沒有理據顯示裁判官誤解有關證供,或作出錯誤的引導。
謝及劉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控罪指兩人於去年三月二十三日至四月十二日期間,與成國定及周柱輝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容許成國定偽稱在警方調查一宗交通意外中所涉及的私家車是由成本人而非謝駕駛。該宗交通意外於去年三月二十三日在中環紅棉路發生。
劉被裁定罪名成立後被判入獄六個月。他的上訴被駁回後,今日須被送往監獄服刑。
控方今日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恩,及高級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紅維協助。
謝霆鋒,二十三歲,及劉志偉,二十九歲,於去年十月在西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謝被判須履行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而劉則被判入獄六個月。
法官貝珊駁回謝的上訴,不接納其上訴理據,即指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謝參與有關串謀的協議。
法官稱原審裁判官正確裁定謝的行為顯示其有份參與有關協議,並且只要證明他有份參與便足夠,謝的參與不須要是主動。
至於謝的另一上訴論據,即指自己是被動的旁觀者,只知道有關情況但並沒有參與協議,法官認為上訴人忽略了「頂包」是為他帶來好處的事實。
法官又反駁謝的另一上訴論據,即指儘管有證據顯示案中一名重要控方證人明顯地不可靠,但裁判官未有就有關證據給予任何或足夠的考慮。
法官稱:「裁判官於評估證人的可信性時,有權接納證人的全部、或部份證供,或完全不接納其證供。」
法官表示以這宗案件來說,原訟法庭並無理由就原審裁判官對有關控方證人的可信性的裁決提出質疑。」
另外,法官駁回警員劉志偉就原審裁判官評估一名辯方證人的證供所提出的上訴理據,裁定沒有理據顯示裁判官誤解有關證供,或作出錯誤的引導。
謝及劉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控罪指兩人於去年三月二十三日至四月十二日期間,與成國定及周柱輝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容許成國定偽稱在警方調查一宗交通意外中所涉及的私家車是由成本人而非謝駕駛。該宗交通意外於去年三月二十三日在中環紅棉路發生。
劉被裁定罪名成立後被判入獄六個月。他的上訴被駁回後,今日須被送往監獄服刑。
控方今日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恩,及高級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紅維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