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在索罟灣村代表選舉中觸犯投票罪行判囚一個月

2003年12月3日

一名二○○三年村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在索罟灣村代表選舉中觸犯投票罪行,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三)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一個月。

黎偉鋒,五十八歲,較早時承認一項作出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

裁判官陳仲衡宣判時稱,本案的判刑起點為兩個月,但考慮被告認罪及其背景報告,故將刑期減至一個月。

案情透露:黎及其妻曾在索罟灣居住,但自一九八○年已遷往另一居所。

二○○三年三月九日,黎向民政事務總署遞交村代表選舉(居民代表)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為二○○三年索罟灣村代表選舉(居民代表)的選民。

黎在申請表中訛稱他的主要地址是在南丫島索罟灣的居所,及該主要地址是他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

黎又聲稱他在申請登記為索罟灣村選民之前的三年內一直是該處的居民,並符合登記成為選民的資格。

案情透露:黎於本年七月十九日在索罟灣村代表選舉中投票。

黎於本年八月十二日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他承認在作出選民登記申請之前的三年內,他的主要住址並非位於索罟灣。

另一名索罟灣村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黎有發,三十九歲,被廉署另案控以一項相類罪名,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裁判官將其案件押後至本月十七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兩宗案件今日均由高級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鄺施雯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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