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屋宇裝備工程師貪污三百萬元判囚七年
2004年1月5日
一名房屋署總屋宇裝備工程師,於處理房屋委員會轄下多個屋苑的裝備合約及監管工程時,收受承建商及供應商的賄款合共三百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一 ) 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入獄七年。
原訟法庭亦頒令陳裘大須向政府歸還已收受的賄款,合共二百六十萬元。
案情透露:餘下四十萬元是陳同意向其中一名承建商收受的賄款。
陳,五十八歲,較早時被陪審團裁定十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 條。
法官彭鍵基宣判時指出,被告的貪污行為證據確鑿,而被告對收受賄款的解釋不可信。
在十項貪污控罪中,其中八項指陳收受多名房委會認可承建商及供應商合共二百四十萬元賄款,作為向他們提供協助的報酬。有關協助涉及與房委會及/或房署之間往來事務的辦理及監管施工。
另一項控罪指陳以相同理由,同意向其中一名承辦商收受四十萬元賄款。
餘下一項控罪指陳收受一名房委會供應商二十萬元,作為就其兒子申請政府合約工程師職位一事提供協助的報酬。
上述罪行於一九九九年四月至二○○一年八月期間發生。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譚民輝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劉就榮協助。
原訟法庭亦頒令陳裘大須向政府歸還已收受的賄款,合共二百六十萬元。
案情透露:餘下四十萬元是陳同意向其中一名承建商收受的賄款。
陳,五十八歲,較早時被陪審團裁定十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 條。
法官彭鍵基宣判時指出,被告的貪污行為證據確鑿,而被告對收受賄款的解釋不可信。
在十項貪污控罪中,其中八項指陳收受多名房委會認可承建商及供應商合共二百四十萬元賄款,作為向他們提供協助的報酬。有關協助涉及與房委會及/或房署之間往來事務的辦理及監管施工。
另一項控罪指陳以相同理由,同意向其中一名承辦商收受四十萬元賄款。
餘下一項控罪指陳收受一名房委會供應商二十萬元,作為就其兒子申請政府合約工程師職位一事提供協助的報酬。
上述罪行於一九九九年四月至二○○一年八月期間發生。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譚民輝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劉就榮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