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三名選民涉嫌於流浮山鰲磡村代表選舉觸犯投票罪行
2004年1月8日
廉政公署今日 ( 星期四 ) 落案起訴三名二○○三年村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控告他們涉嫌在流浮山鰲磡村村代表選舉中觸犯有關投票罪行。
被告為:黃惠添,三十六歲,廚師;黃金順,三十四歲,無業;及黃惠順,三十一歲,營業員。
他們各被控以一項作出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涉嫌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6(1)(b) 條,並將於明日 ( 星期五 )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三年鰲磡村村代表選舉 ( 居民代表 ) 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並於去年八月十八日在有關選舉中投票。
被告涉嫌在選民登記申請表 ( 村代表選舉 ─ 居民代表 ) 的聲明中提供虛假資料,報稱:
- 他們的主要地址為元朗流浮山鰲磡村的居所;
- 上述的主要地址是他們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及
- 他們在緊接申請之前的三年內一直是鰲磡村的居民,並符合登記成為現有鄉村選民的資格。
被告暫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案件明日提堂。
被告為:黃惠添,三十六歲,廚師;黃金順,三十四歲,無業;及黃惠順,三十一歲,營業員。
他們各被控以一項作出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涉嫌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6(1)(b) 條,並將於明日 ( 星期五 )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三年鰲磡村村代表選舉 ( 居民代表 ) 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並於去年八月十八日在有關選舉中投票。
被告涉嫌在選民登記申請表 ( 村代表選舉 ─ 居民代表 ) 的聲明中提供虛假資料,報稱:
- 他們的主要地址為元朗流浮山鰲磡村的居所;
- 上述的主要地址是他們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及
- 他們在緊接申請之前的三年內一直是鰲磡村的居民,並符合登記成為現有鄉村選民的資格。
被告暫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案件明日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