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公司前合夥人以八十萬元行賄要求「房協」使用指定牌子防火物料被判囚

2004年2月2日

三名工程公司前合夥人,向多名香港房屋協會 ( 「房協」 ) 人員提供合共逾八十萬元賄款,以確保「房協」在維修工程中採用指定牌子的防火物料,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一 ) 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

張玉麟,六十歲,創基工程公司 ( 「創基」 ) 前合夥人,被判入獄三年,其中十八個月與張在另一宗貪污案件中的三年半刑期分期執行。

郭亞勝,五十二歲,及吳漢雄,四十九歲,亦為「創基」前合夥人,分別被判入獄十八個月及二十四個月。

法官丁雅賢宣判時稱,社會不會容忍公共機構的維修工程中出現貪污,故須判處各被告入獄以示阻嚇。

三名被告較早時被裁定兩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

吳另被裁定一項向政府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8(1) 條。

案情透露:張、郭、吳及另外兩名人士於一九九六年一月成立「創基」,而「創基」其後成為供應「 3M 」牌防火物料的代理。

張向郭、吳及另外兩名合夥人表示須向「房協」人員提供利益,作為他們運用其職位及影響力,在「房協」的維修工程中指明使用該牌子防火物料的報酬。

張、郭及吳同意支付賄款,以「房協」工程使用該牌子產品的銷售總額的百分之二十計算。

他們亦同意賄款會以顧問費作為掩飾,透過亞洲工程有限公司 ( 「亞洲工程」 ) 支付予「房協」人員。張是「亞洲工程」的董事,而「亞洲工程」當時是「房協」的承建商。

「創基」在有關安排下支付逾八十萬元予「亞洲工程」。

案情亦透露;吳於競投建築署一項維修合約時,向一名建築署物業事務主任提供一張來回台北的飛機票。

被告的罪行於一九九六年一月至一九九九年八月期間發生。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黃軒利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國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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