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通緝疑涉酒牌局前主席行為不當案女律師由紐西蘭返港提堂
2004年2月9日
一名涉嫌與酒牌局前主席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件有關的女律師,被廉政公署通緝,疑犯今晨 ( 星期一 ) 由紐西蘭返港後被帶往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余美蓮,四十一歲,自願由紐西蘭返回香港接受起訴,並於今晨抵港。
余被控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罪名,涉嫌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9 條及普通法。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簡達仁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三月一日,以待轉介區域法院。
余獲准以現金三萬元保釋外出。她亦受命不准離開香港、不得騷擾控方證人、須在報住的地址居住,及如更改地址必須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廉署。
控罪指余於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涉嫌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酒牌局前主席黃漢清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即在執行公職的情況下,故意及蓄意作出以下構成罪行的失當行為:
- 與酒牌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在召開酒牌局會議前進行討論,而有關申請人的酒牌申請將會在酒牌局會議中接受審查;
- 促使酒牌申請人相信,如果余獲延聘為其在酒牌局會議中的法律代表,將會有利於他們的申請;
- 不當地向余提供酒牌局內部文件;
- 身為酒牌局主席,未能在提供該等文件的事宜上公正行事;
- 身為酒牌局主席,在酒牌局會議中,沒有披露其須保持公正無私的責任與其維持和余的私人關係的權益之間所產生的衝突;及
- 未有退出酒牌局審批有關酒牌申請的決策過程,而余為有關酒牌申請人的法律代表。
廉署於二○○二年三月一項行動中拘捕余。她其後獲保釋,以待進一步調查。
余於二○○二年七月拒絕接受擔保。她於去年二月前赴紐西蘭後一直未有回港。
廉署提出申請,並獲西區裁判法院於去年五月簽發手令通緝余。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吳劍文代表出庭。
余美蓮,四十一歲,自願由紐西蘭返回香港接受起訴,並於今晨抵港。
余被控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罪名,涉嫌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9 條及普通法。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簡達仁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三月一日,以待轉介區域法院。
余獲准以現金三萬元保釋外出。她亦受命不准離開香港、不得騷擾控方證人、須在報住的地址居住,及如更改地址必須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廉署。
控罪指余於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涉嫌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酒牌局前主席黃漢清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即在執行公職的情況下,故意及蓄意作出以下構成罪行的失當行為:
- 與酒牌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在召開酒牌局會議前進行討論,而有關申請人的酒牌申請將會在酒牌局會議中接受審查;
- 促使酒牌申請人相信,如果余獲延聘為其在酒牌局會議中的法律代表,將會有利於他們的申請;
- 不當地向余提供酒牌局內部文件;
- 身為酒牌局主席,未能在提供該等文件的事宜上公正行事;
- 身為酒牌局主席,在酒牌局會議中,沒有披露其須保持公正無私的責任與其維持和余的私人關係的權益之間所產生的衝突;及
- 未有退出酒牌局審批有關酒牌申請的決策過程,而余為有關酒牌申請人的法律代表。
廉署於二○○二年三月一項行動中拘捕余。她其後獲保釋,以待進一步調查。
余於二○○二年七月拒絕接受擔保。她於去年二月前赴紐西蘭後一直未有回港。
廉署提出申請,並獲西區裁判法院於去年五月簽發手令通緝余。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吳劍文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