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署職員未經許可收受貸款及攜帶違禁品進出監獄判囚四個月

2004年2月20日

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未經許可收受二千元貸款,及替囚犯攜帶支票進出石壁監獄,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五 )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

利志明,三十三歲,亦受命須歸還二千元予政府。

利較早時承認四項罪名,即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及兩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

裁判官彭中屏宣判時斥責被告嚴重違反懲教署對他的信任。

裁判官稱,本案的判刑起點為九個月,但由於被告認罪及在廉署的調查中提供協助,故將其刑期減至四個月。

本案另一被告為 Vu Van-lao ,三十六歲。他於今日亦被判入獄四個月。

Vu 較早時承認三項罪名,即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及兩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

案情透露:去年五月, Vu 於石壁監獄服刑期間,答應一名囚犯安排被告將一張二十二萬元的支票帶給他簽署,並要求收取三萬元至五萬元作為酬勞。

懲教署接獲有關消息,並懷疑有職員涉及貪污,遂將案件轉介廉署。

廉署派出一名臥底人員假扮為該囚犯的女友。

去年六月四日,該名臥底人員接獲利的來電,要求收取有關支票。

一星期後,利從廉署臥底人員收取支票,在未經授權下將支票攜帶進入監獄,並將支票透過 Vu 交給該囚犯。

該囚犯在支票上簽名後,將支票經 Vu 交回予利。

利於翌日在未有授權下將支票攜帶離開監獄,並將它交給廉署臥底人員。

案情透露:利由於急需金錢,向廉署臥底人員要求一筆二千元的貸款。利其後與廉署臥底人員會面時收取該筆款項。

案情亦透露:去年六月十七日,該囚犯將一張手寫字條交給 Vu ,要求其女友替他購買一條手鍊。

Vu 將有關手寫字條交予利,而利在未經授權下將它攜帶離開監獄,並與廉署臥底人員接觸。

利將有關字條交予臥底人員後,隨即被廉署人員拘捕。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子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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