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報假案」偽稱遭警察誣陷誤導廉署判囚四個月
2004年4月28日
一名女子,向廉政公署作出虛假舉報,指控多名警務人員收受利益,以誣陷她詐騙財物,較早時被廉署拘控,今日(星期三)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
古天娜,五十二歲,承認一項明知誤導廉署人員罪名,違反《廉政公署條例》第13B(b)條。
被告較早時在警方調查的詐騙案中已被法庭判刑。裁判官簡達仁今日下令被告刑期其中的兩個月,與其詐騙案的刑期同期執行。
案情透露:二○○三年三月十七日,被告因涉嫌觸犯詐騙罪行而被多名警務人員拘捕。
被告於翌日獲准保釋後,致電廉署的舉報中心,指稱該等警務人員涉嫌收受利益以誣陷她。
被告於二○○三年三月二十日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證實其所作的「指控」屬實。
廉署經調查後,揭發被告就其貪污投訴提供虛假資料。
本年一月五日,被告被廉署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向廉署提供虛假資料。
廉署發言人稱,故意作出虛假舉報及濫用廉署的資源,乃屬嚴重罪行。
發言人表示:「任何人士,如被發現故意向廉署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指控,將被檢控。如被定罪,可被判罰款二萬元及監禁一年。」
發言人續稱:「不過,只要市民是忠實地舉報,縱使貪污指控最終證實不成立,便無須猶疑,亦不須擔心會受到檢控。」
自二○○一年,共有九名人士,包括本案被告,因故意誤導廉署而被檢控。其中八人被判罪名成立或承認控罪,分別被判罰款及監禁八個月不等。餘下一名被告則正待審訊。
控方今日由法庭檢控主任黎德祺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岑麗潔協助。
古天娜,五十二歲,承認一項明知誤導廉署人員罪名,違反《廉政公署條例》第13B(b)條。
被告較早時在警方調查的詐騙案中已被法庭判刑。裁判官簡達仁今日下令被告刑期其中的兩個月,與其詐騙案的刑期同期執行。
案情透露:二○○三年三月十七日,被告因涉嫌觸犯詐騙罪行而被多名警務人員拘捕。
被告於翌日獲准保釋後,致電廉署的舉報中心,指稱該等警務人員涉嫌收受利益以誣陷她。
被告於二○○三年三月二十日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證實其所作的「指控」屬實。
廉署經調查後,揭發被告就其貪污投訴提供虛假資料。
本年一月五日,被告被廉署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向廉署提供虛假資料。
廉署發言人稱,故意作出虛假舉報及濫用廉署的資源,乃屬嚴重罪行。
發言人表示:「任何人士,如被發現故意向廉署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指控,將被檢控。如被定罪,可被判罰款二萬元及監禁一年。」
發言人續稱:「不過,只要市民是忠實地舉報,縱使貪污指控最終證實不成立,便無須猶疑,亦不須擔心會受到檢控。」
自二○○一年,共有九名人士,包括本案被告,因故意誤導廉署而被檢控。其中八人被判罪名成立或承認控罪,分別被判罰款及監禁八個月不等。餘下一名被告則正待審訊。
控方今日由法庭檢控主任黎德祺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岑麗潔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