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教授詐騙八十六萬元租屋津貼被判刑
2004年5月20日
一名香港中文大學(「中大」)教授,使用虛假文件,向「中大」詐騙「自行租屋津貼」共約八十六萬元,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四)在區域法院被判刑。
劉明珠,四十九歲,被判入獄六個月,緩刑兩年。法庭亦命令劉須向「中大」歸還約二十六萬元,即被告若根據「自置居所資助計劃」應得的津貼與「自行租屋津貼」的差額。
劉今日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代理人使用虛假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法官賴磐德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但考慮到被告對社會的貢獻,故判處她緩刑。
案情透露:劉於案發期間,在「中大」任職高級講師。
劉分別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及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使用載有虛假、有錯誤或欠妥的陳述的「自行租屋津貼」申請書,意圖欺騙「中大」。
劉在有關虛假陳述中聲稱大埔康樂園的租用住所並非其本人及/或其配偶所擁有;她本人、其配偶及其配偶的任何家人亦對該租用物業沒有財務權益。
劉利用有關虛假陳述,獲得「中大」發放逾八十六萬元的租屋津貼。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譚耀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岑寶珠協助。
劉明珠,四十九歲,被判入獄六個月,緩刑兩年。法庭亦命令劉須向「中大」歸還約二十六萬元,即被告若根據「自置居所資助計劃」應得的津貼與「自行租屋津貼」的差額。
劉今日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代理人使用虛假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法官賴磐德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但考慮到被告對社會的貢獻,故判處她緩刑。
案情透露:劉於案發期間,在「中大」任職高級講師。
劉分別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及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使用載有虛假、有錯誤或欠妥的陳述的「自行租屋津貼」申請書,意圖欺騙「中大」。
劉在有關虛假陳述中聲稱大埔康樂園的租用住所並非其本人及/或其配偶所擁有;她本人、其配偶及其配偶的任何家人亦對該租用物業沒有財務權益。
劉利用有關虛假陳述,獲得「中大」發放逾八十六萬元的租屋津貼。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譚耀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岑寶珠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