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局局長前司機披露廉署調查人士身分被判刑

2004年6月1日

一名民政事務局局長前司機,在聽到一段提及他友人的名字及廉政公署的對話後,知會其友人他涉嫌觸犯貪污罪行而正受到廉署調查,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較早時被廉署拘控,今日(星期二)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刑。

張起健,四十一歲,被裁判官陳仲衡判處須履行一百小時社會服務。

張較早時被裁定一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0(1)(a) 條罪名成立,即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何麗全披露他正被廉署調查。

案情透露:張因何麗全曾協助他覓得工作而認識何。

去年六月中,張向民政事務局局長的私人秘書查核局長當日的行程時,聽到一段提及何麗全的名字及廉署的對話。

張相信何可能與一宗廉署調查的案件有關,遂向朋友索取何的電話號碼,並於去年六月二十三日致電何。張在電話中向何披露他是廉署的調查對象。

去年七月十八日,張被廉署拘捕。張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有關罪行。

廉署發言人指出,《防止賄賂條例》第 30 條的精神旨在保障受調查人士的聲譽,及確保調查在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萬德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彥釗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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