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督察承認未經許可收受貸款以協助詐騙收地賠償被判刑
2004年6月2日
一名地政總署一級地政督察,未經許可下收受一筆十二萬元貸款,在一宗新界收地項目中協助他人詐騙收地賠償,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三)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被判刑。
案情透露:假若有關收地賠償的申請獲得批准,地政總署將被詐騙支付共二百一十萬元的賠償金。
文新明,四十七歲,今日承認一項罪名,即政府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
同案另一被告黎洪基,六十七歲,魚塘東主,承認一項罪名,即經地政總署與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向文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8(1) 條。
文及黎各被裁判官郭啟安判處入獄四個月,緩刑一年。
黎的妻子簡有彩,四十五歲,亦因與案件有關而被起訴。她今日承認一項罪名,即偽造由一間魚欄、一間米店及一間魚苗公司發出合共四十三張的單據。
裁判官將簡的判刑押後至本年六月十七日,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簡暫時被還押懲教署看管。
二○○一年十二月,地政總署北區地政處展開一項鄰近深圳河的收地項目。根據有關項目,除註冊地主可獲得賠償外,受收地影響的魚塘經營者亦可獲得恩恤賠償。
案情透露:二○○二年二月,黎聲稱自己為受該收地項目影響的五間魚塘的經營者,並向地政總署呈交恩恤賠償申請。
北區地政處發現黎的申請有可疑,遂要求黎提供更多證明以支持其申請。
黎其後呈交多份聲稱由一間魚欄、一間米店及一間魚苗公司發出的文件,以證明有關魚塘涉及的租約及商業交易。
案情透露:去年六月,文就應如何與北區地政處的職員就其申請進行商討提出建議,而兩人的兩次對話在廉署人員監聽下進行。
去年六月二十四日,文前往黎經營的魚檔,並向他收取十二萬元現金。
被告於去年六月二十七日被廉署拘捕。文及黎在警誡下接受問話時,承認有關貪污行為。
簡在警誡下亦承認,黎呈交予北區地政處的文件乃由她偽造。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興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區均龍協助。
案情透露:假若有關收地賠償的申請獲得批准,地政總署將被詐騙支付共二百一十萬元的賠償金。
文新明,四十七歲,今日承認一項罪名,即政府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
同案另一被告黎洪基,六十七歲,魚塘東主,承認一項罪名,即經地政總署與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向文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8(1) 條。
文及黎各被裁判官郭啟安判處入獄四個月,緩刑一年。
黎的妻子簡有彩,四十五歲,亦因與案件有關而被起訴。她今日承認一項罪名,即偽造由一間魚欄、一間米店及一間魚苗公司發出合共四十三張的單據。
裁判官將簡的判刑押後至本年六月十七日,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簡暫時被還押懲教署看管。
二○○一年十二月,地政總署北區地政處展開一項鄰近深圳河的收地項目。根據有關項目,除註冊地主可獲得賠償外,受收地影響的魚塘經營者亦可獲得恩恤賠償。
案情透露:二○○二年二月,黎聲稱自己為受該收地項目影響的五間魚塘的經營者,並向地政總署呈交恩恤賠償申請。
北區地政處發現黎的申請有可疑,遂要求黎提供更多證明以支持其申請。
黎其後呈交多份聲稱由一間魚欄、一間米店及一間魚苗公司發出的文件,以證明有關魚塘涉及的租約及商業交易。
案情透露:去年六月,文就應如何與北區地政處的職員就其申請進行商討提出建議,而兩人的兩次對話在廉署人員監聽下進行。
去年六月二十四日,文前往黎經營的魚檔,並向他收取十二萬元現金。
被告於去年六月二十七日被廉署拘捕。文及黎在警誡下接受問話時,承認有關貪污行為。
簡在警誡下亦承認,黎呈交予北區地政處的文件乃由她偽造。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興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區均龍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