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消防區長及另外十人涉嫌行為失當及詐騙今提堂
2004年6月15日
一名消防處消防區長及另外十名人士,在處理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的申請及消防裝置證明時,分別涉嫌行為失當及 串謀 詐騙,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十一名被告今日 (星期二)在 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六案提堂。
被告為鄭振威,五十一歲,消防處消防區長;李宇根,四十六歲,梁繼邦,三十六歲,鄧永泉,四十五歲,洪小平,二十九歲,李劍文,五十七歲,蔡銳年,六十一歲,詹國平,五十三歲,七人同為消防裝置承辦商;周炳華,四十三歲,李鋼,二十九歲,同為電機工程師;及戴遠名,四十一歲,註冊水喉匠。
十一名被告今日否認共十項罪名,即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八項串謀詐騙。
裁判官麥健濤將六宗案件押後至本年七月十三日進行預審。
在首宗案件,鄭振威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涉嫌違反普通法。
鄭在有關涉嫌控罪發生期間為消防處助理消防區長。
其一項控罪指鄭涉嫌故意及蓄意作出構成罪行的失當行為,不誠實地協助李宇根獲註冊為第3級消防裝置承辦商。
控罪指鄭涉嫌不誠實地把李宇根在註冊筆試中所遞交的答題簿,轉換為另一本載有不同答案的答題簿,及容許李觀看滅火設備,而李將會在有關註冊而舉行的操作測試/面試中被問及有關設備的問題。
另一項控罪指鄭涉嫌故意及蓄意作出構成罪行的失當行為,即不誠實地向李宇根透露消防處機密資料,及容許李繼續處理有關機密資料及將之傳給其他未經批准的人士。
在另一宗案件,李宇根及周炳華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指他們涉嫌一起及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消防處,即不誠實地於《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所指的消防裝置承辦商(第 1 及第 2 級)註冊申請中,向消防處表示周及兩名其他人士是一間機電工程公司的全職僱員,及誘使消防處批准該公司的申請。
在同一案件,梁繼邦、李宇根及戴遠名同被控一項相類罪名,而鄧永泉、李宇根、戴遠名及李鋼則同被控另一項相類罪名。
在第三宗案件,周炳華被控兩項罪名,指他涉嫌與李宇根串謀詐騙機電工程署,即不誠實地安排周按《電力(註冊)規例》註冊為註冊電業工程人員。
在第四宗案件,李劍文、李宇根及洪小平同被控一項罪名,即就另一間機電工程公司的消防裝置工程串謀詐騙消防處。
另外,李宇根及鄧永泉同被控一項罪名,指他們涉嫌就一間工業中心消防裝置的招標,一同及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該工業中心的業主立案法團、其僱員及代理人。
在餘下一宗案件,蔡銳年及詹國平同被控一項罪名,指他們涉嫌就一項定期檢查電力裝置工程的招標,一同及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一間金屬廠。
上述六宗案件的涉嫌控罪於一九九六年七月至去年四月期間發生。
鄭振威及李宇根各獲准以現金三萬元保釋外出,而其他被告則獲准以現金一千元至三千元保釋外出。法庭下令各被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覃民輝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偉雄協助。
被告為鄭振威,五十一歲,消防處消防區長;李宇根,四十六歲,梁繼邦,三十六歲,鄧永泉,四十五歲,洪小平,二十九歲,李劍文,五十七歲,蔡銳年,六十一歲,詹國平,五十三歲,七人同為消防裝置承辦商;周炳華,四十三歲,李鋼,二十九歲,同為電機工程師;及戴遠名,四十一歲,註冊水喉匠。
十一名被告今日否認共十項罪名,即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八項串謀詐騙。
裁判官麥健濤將六宗案件押後至本年七月十三日進行預審。
在首宗案件,鄭振威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涉嫌違反普通法。
鄭在有關涉嫌控罪發生期間為消防處助理消防區長。
其一項控罪指鄭涉嫌故意及蓄意作出構成罪行的失當行為,不誠實地協助李宇根獲註冊為第3級消防裝置承辦商。
控罪指鄭涉嫌不誠實地把李宇根在註冊筆試中所遞交的答題簿,轉換為另一本載有不同答案的答題簿,及容許李觀看滅火設備,而李將會在有關註冊而舉行的操作測試/面試中被問及有關設備的問題。
另一項控罪指鄭涉嫌故意及蓄意作出構成罪行的失當行為,即不誠實地向李宇根透露消防處機密資料,及容許李繼續處理有關機密資料及將之傳給其他未經批准的人士。
在另一宗案件,李宇根及周炳華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指他們涉嫌一起及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消防處,即不誠實地於《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所指的消防裝置承辦商(第 1 及第 2 級)註冊申請中,向消防處表示周及兩名其他人士是一間機電工程公司的全職僱員,及誘使消防處批准該公司的申請。
在同一案件,梁繼邦、李宇根及戴遠名同被控一項相類罪名,而鄧永泉、李宇根、戴遠名及李鋼則同被控另一項相類罪名。
在第三宗案件,周炳華被控兩項罪名,指他涉嫌與李宇根串謀詐騙機電工程署,即不誠實地安排周按《電力(註冊)規例》註冊為註冊電業工程人員。
在第四宗案件,李劍文、李宇根及洪小平同被控一項罪名,即就另一間機電工程公司的消防裝置工程串謀詐騙消防處。
另外,李宇根及鄧永泉同被控一項罪名,指他們涉嫌就一間工業中心消防裝置的招標,一同及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該工業中心的業主立案法團、其僱員及代理人。
在餘下一宗案件,蔡銳年及詹國平同被控一項罪名,指他們涉嫌就一項定期檢查電力裝置工程的招標,一同及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一間金屬廠。
上述六宗案件的涉嫌控罪於一九九六年七月至去年四月期間發生。
鄭振威及李宇根各獲准以現金三萬元保釋外出,而其他被告則獲准以現金一千元至三千元保釋外出。法庭下令各被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覃民輝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偉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