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五人涉嫌詐騙上市公司顧問費逾二千二百萬元今提堂

2004年6月28日

五名人士,涉嫌訛稱多間公司曾就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建築計劃提供顧問服務,向一間上市公司詐騙逾二千二百萬元的顧問費用,被廉政公署拘控,案件於今(星期一)早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五名被告為:郭順安,四十四歲,及區家志,四十一歲,分別為上市公司順昌集團有限公司前執行董事及前財務總監;黃國強,五十歲,順昌電業有限公司(「順昌電業」)前貨倉主管;崔符曾,六十四歲, Prelude Assets Limited ( PAL )前董事;及鍾道芳,六十四歲,富昌工程(香港)公司(「富昌」)及裕發工程公司(「裕發」)前東主。

被告共被控以十項控罪,包括四項串謀詐騙、兩項串謀處理及三項處理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及一項企圖盜竊。

廉署較早前調查一宗貪污案件時,揭發本案。

其中兩項控罪指郭及區一起串謀詐騙順昌電器工程有限公司(「順昌電器」)、天鷹有限公司(「天鷹」)及順昌機電有限公司(「順昌機電」);而另外兩項相類控罪則指郭及黃一起串謀詐騙「順昌電業」。

有關控罪分別指三人涉嫌作出虛假陳述,聲稱 PAL 、「富昌」及「裕發」就「房委會」多項建屋工程提供顧問服務,誘使上述公司向 PAL 、「富昌」及「裕發」支付合共逾二千二百二十萬元的費用。

「順昌電器」、「天鷹」、「順昌機電」及「順昌電業」為順昌集團有限公司的附屬公司。

廉署調查顯示,被告所述的顧問服務涉嫌從未進行。

郭、崔及鍾另被控以兩項控罪,指他們串謀處理合共一千九百二十三萬元的款項,而明知有關款項的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崔及鍾另被控以三項處理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罪名,涉及款項合共二百二十五萬元。

此外,區被控以一項企圖偷竊據法權產,即一間銀行欠「順昌電器」五十萬元的債項。

上述涉嫌控罪於一九九九年十月至二○○一年三月期間發生。

裁判官唐慕賢今日准各被告暫時毋須答辯,並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待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排期審訊。

郭獲准以現金三十五萬元保釋,而其餘被告則各獲准以十萬元現金保釋。法庭並命令各被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師李國威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杜安琪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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