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聲明

2004年7月25日

廉政公署發言人今日(星期日)強調,廉政公署一向十分尊重新聞自由。

廉署是在接獲律政司司長轉介有關案件後進行昨日的調查行動。有關事宜首先由上訴庭要求律政司司長跟進,以調查是否有人涉嫌觸犯《證人保護條例》第十七(1)條及其他刑事罪行,因此廉署有責任就事件進行調查,並向刑事檢控專員提交調查結果。

是次調查涉及的指控關乎非常嚴重的罪行,其中有人涉嫌企圖破壞司法公正。懷疑涉及的罪行包括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宣誓下作假證供,以及觸犯《證人保護條例》第十七條。

在刑事案件的調查和檢控中,有效保護證人對執法機構調查嚴重罪案及貪污罪行十分重要。《證人保護條例》正為此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因此必須執行有關法例。

廉署在進行有關調查行動時,已審慎考慮必須在保障新聞自由及維護司法公正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鑑於案件涉及敏感的新聞材料及新聞自由,廉署在進行搜查時乃行使高等法院批出的搜查令,而根據有關搜查令,所有檢獲的資料須在三天內保持密封,期間廉署不得檢視有關資料,以備擁有該批資料的人士,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取回。

另外,廉署澄清在行動中並沒有拘捕任何記者,廉署只邀請他們協助調查。有關調查仍在進行中,廉署將於短期內向律政司就案件搜集到的證據提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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