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男子涉嫌以五萬元行賄懲教署職員

2004年8月5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男子,控告他涉嫌向一名懲教署職員提供五萬元賄款,為他攜帶香煙及金錢進入勵新懲教所。

李健威,二十歲,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他將於明日 ( 星期五 ) 上午九時三十分被帶往荃灣裁判法院提堂。

李與區笑梅另被控一項串謀煽惑罪名。區,五十一歲,家庭主婦,亦將於明日提堂。

廉署較早前接獲由懲教署轉介的投訴,經調查後揭發有關涉嫌貪污及煽惑罪行。

控罪指李涉嫌於今年五月二十七日,向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提供五萬元,作為替李將金錢和香煙帶進、引進或傳遞進入勵新懲教所的報酬。

李和區另被控一項罪名,指他們涉嫌於今年五月二十七日,串謀非法煽惑該名懲教署職員,將一筆未經懲教署署長授權的金錢帶進、引進或傳遞入勵新懲教所。

廉署調查發現,李涉嫌安排區將二十萬元現金交予該名懲教署職員。其中五萬元作為有關涉嫌賄款,餘下十五萬元由該名懲教署職員為李帶入勵新懲教所。

該名懲教署職員拒絕收受有關涉嫌賄款,而有關案件其後轉介廉署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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