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通緝九百六十萬元貪污案疑犯今日由美國引渡返港接受起訴
2004年8月12日
一名美國駐港電子產品製造公司前財務總監,涉嫌在職期間收受賄款合共九百六十萬元,於廉政公署展開調查之前已離開香港,其後被廉署通緝。該名疑犯今日(星期四)從美國被引渡回港接受起訴。
陳尚儀,四十五歲,霍尼韋爾(香港)有限公司(「霍尼韋爾」)前財務總監,被新墨西哥州的警隊應香港政府要求,於二○○二年十月十六日將其拘捕。
陳在兩名廉署人員陪同下於洛杉磯乘搭航機,並於今晨返港。
陳被控以三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b) 條。她於今午被帶往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唐慕賢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九月九日,以待轉介區域法院。
控罪指陳涉嫌於一九九四年八月四日至十月二十七日期間,從兩名設計工程公司合夥人收受合共九百六十萬元,作為陳協助該設計工程公司取得「霍尼韋爾」或其相關聯公司的裝修工程項目,並獲支付該等工程項目的付款的報酬。
陳於廉署展開調查之前,於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離開香港,其後被發現居於新墨西哥州。香港法院遂於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發出手令通緝陳。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律政司向美國提出正式要求,將陳送回香港。
陳自二○○二年十月十六日被新墨西哥州的警隊拘捕後,一直進行引渡聆訊。
今年六月十四日,新墨西哥州區域法院的法官作出裁決,下令將陳送回香港。昨日,陳由美國被引渡返港。
被告獲准以現金一百萬元保釋外出。法庭亦下令被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在申報的地址居住、及每星期向警方報到四次。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楊美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慧兒協助。
陳尚儀,四十五歲,霍尼韋爾(香港)有限公司(「霍尼韋爾」)前財務總監,被新墨西哥州的警隊應香港政府要求,於二○○二年十月十六日將其拘捕。
陳在兩名廉署人員陪同下於洛杉磯乘搭航機,並於今晨返港。
陳被控以三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b) 條。她於今午被帶往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唐慕賢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九月九日,以待轉介區域法院。
控罪指陳涉嫌於一九九四年八月四日至十月二十七日期間,從兩名設計工程公司合夥人收受合共九百六十萬元,作為陳協助該設計工程公司取得「霍尼韋爾」或其相關聯公司的裝修工程項目,並獲支付該等工程項目的付款的報酬。
陳於廉署展開調查之前,於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離開香港,其後被發現居於新墨西哥州。香港法院遂於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發出手令通緝陳。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律政司向美國提出正式要求,將陳送回香港。
陳自二○○二年十月十六日被新墨西哥州的警隊拘捕後,一直進行引渡聆訊。
今年六月十四日,新墨西哥州區域法院的法官作出裁決,下令將陳送回香港。昨日,陳由美國被引渡返港。
被告獲准以現金一百萬元保釋外出。法庭亦下令被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在申報的地址居住、及每星期向警方報到四次。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楊美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慧兒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