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前助理教授要求助理分租單位以推薦其獲聘今被判刑

2004年8月31日

一名香港城市大學(「城大」)前助理教授,要求一名內地人士分租其居所,以推薦該名內地人士獲「城大」聘用為研究助理,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二)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一項受賄罪名成立,並被判刑。

劉躍武,六十歲,今日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

裁判官陳玲玲判處被告入獄六個月,緩刑三年。

裁判官稱,判刑已考慮被告並無刑事紀錄,其對科學研究的貢獻,以及案件涉及的賄款金額較小。

案情透露:案發時,劉獲「城大」電子工程學系聘用為助理教授,負責領導一個研究小組及聘用研究助理。

自二○○一年五月,劉根據「城大」的「居所資助計劃」領取津貼,並租住一個位於九龍塘又一村的單位。

根據有關計劃,劉不准分租其單位,以賺取金錢的報酬。

案情透露:去年初,劉向「城大」推薦從北京聘請何芒為研究助理,合約為期一年,由去年九月生效。

去年四月,劉透過電話告訴何,他將獲聘為研究助理,月薪為一萬四千三百元,但何須以每月二千五百元分租被告居所其中一個房間。

去年十月二日,劉在其又一村居所與何會面。會面期間,劉同意向何每月收取二千五百元租金。

「城大」禁止其職員在執行公職期間收受任何利益。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吳維敏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岑寶珠協助。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