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銀行高級職員收受利益罪成判囚

2004年9月20日

一名前中南銀行高級職員,收受一名公司董事提供的三十八萬元借貸,就該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安排時予以優待,今日(星期一)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七個月,另因作出虛假陳述被判囚一個月。法庭命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合共判囚八個月。

被告吳細榮,四十七歲,前中南銀行副總經理。法庭今日亦下令被告須歸還三十八萬元貸款予該名公司董事。

區域法院法官 杜溎峰今日在判刑時,斥責被告濫用其職位,並指必須判處被告入獄,以收阻嚇之效。

吳今日被裁定一項作為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他較早時承認一項故意作出虛假陳述,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14(5)條。

案情透露, 吳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收受一名公司董事一筆三十八萬元的借貸。該名公司董事為中南銀行的客戶。

吳其後促使銀行批准減低向有關公司收取的借貸息率,該公司因而每年少付銀行十三萬五千元利息。

另外,在廉署調查期間,被告在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就回應廉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14(1) 條有關其債項發出的通知書時,故意作出虛假陳述。

吳在回應有關通知書時,申報除一筆涉及中國銀行的按揭借貸外,未有其他負債。

控方今日由 大律師陳鑑全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蘇彥平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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