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署職員收受利益攜帶違禁品進入監獄判囚三十個月

2004年10月5日

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收受一名囚犯的女友提供的貸款及一萬元賄款,以攜帶違禁品進入監獄給予該名囚犯,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十個月。

蘇立松,三十一歲,亦被判罰款一千三百元,及須歸還一萬元予香港政府。

法官杜溎峰宣判時稱,懲教署職員收受利益,以攜帶未經許可的物品進入監獄,乃屬嚴重罪行。

法官續稱,被告的行為會破壞監獄的秩序,並危害監獄的有效管治。

被告今日被裁定八項罪名成立,即五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一項串謀將未經許可之物品帶出監獄,及一項串謀將未經許可之物品引進監獄。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駐守赤柱監獄。去年四月至十一月期間,被告在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下,收受一名女子提供多筆合共一千九百元的貸款,及一件價值一千元的船隻模型。該名女子的男友當時正在赤柱監獄服刑。

去年八月,被告又收受該名女子提供的一萬元現金,作為攜帶一部傳呼機進入監獄給予其男友的報酬。

案情亦透露:該名女子於去年七月及八月,分別兩次要求被告將合共二十張相片攜帶進入監獄給予其男友。該囚犯看過有關相片後將它們交給被告。

去年十一月,被告將一個載有該等相片的膠袋帶出監獄,並交還予該名女子。

一個月後,被告在該名女子要求下,將一副眼鏡帶入監獄給予其男友作為生日禮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嚴斯泰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兆聰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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