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聲明

2004年10月11日

有關廉政公署較早時就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撤銷搜查令的裁決提出上訴一事,上訴法庭首席法官馬道立今早頒佈判詞。

判詞認為廉署「申請搜查令完全合法」,並相信廉署「乃完全遵照法律賦予的權力辦事」。而法庭當日亦完全有理據去簽發有關的搜查令。廉署表示尊重上訴法庭的判詞。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夏正民較早時在聽取《星島日報》及其記者的上訴後,撤銷廉署向高等法院申請的搜查令。廉署其後就夏正民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

審理今次廉署上訴的法官,除首席法官馬道立外,尚包括上訴法庭副庭長司徒冕及法官司徒敬。兩人均同意首席法官馬道立的判決。

上訴法庭除了確認廉署申請搜查令的合法性外,亦指出由於有關案件乃「一宗嚴重案件」,法庭完全有理據去簽發搜查令。

上訴庭指出,有關案件涉及「一個極之令人憂慮的情況,關乎一名參與證人保護計劃人士的個人福祉或性命可能因此而受到威脅,並且損害該計劃的有效運作。」

另外,上訴庭指出,《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XII 部就維護基本新聞自由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判詞指出,沒有任何法律授權廉署在搜查及檢取新聞材料上,能隨意行使有關的權力。「搜查令必須首先從一名法官獲取,而該名法官只會在申請人符合某些既定及嚴格的要求,及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頒發有關搜查令。」

同時,上訴庭亦相信,這宗案件涉及新聞自由,與及其他人士的權益和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平衡。

廉政公署發言人表示:「廉署完全理解事件的敏感性,在考慮申請涉及新聞材料的搜查令時,一向是極之審慎去處理。」

判詞指出,上訴庭根據有關的法律條文及《高等法院規則》,認為無權處理有關上訴。

不過,上訴庭亦同時指出,倘若法庭有權審理有關案件,則會判處廉署上訴得直及毋須支付堂費。

廉政公署發言人表示,無論如何,上訴庭已就執法機構在搜查及檢取新聞資料時運用權力的問題,清楚陳述了其觀點與意見。

發言人補充:「廉署將會與律政司再詳細研究判詞,並在將來的執法工作中考慮上訴庭的意見。」

發言人強調 : 「法治與資訊流通都是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廉署尊重和認同新聞自由對香港整體利益的重要性。」

他續稱 : 「香港今日能有一個廉潔的社會,除了廉署的努力及市民的支持,新聞界一直發揮其監察作用,揭露社會不公義的事情。」

發言人又指出,廉署會就今次事件總結經驗,並加強與新聞界的溝通,增強相互的信任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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