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 隱瞞債項 詐騙財務機構 一 百 一 十萬元判囚三個月

2004年10月21日

一名警司隱瞞自己的債項,向多間財務機構騙取合共一百一十四萬元的貸款,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四)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

鄭保恩,四十八歲,早前被裁判官葉佐文裁定六項罪名成立,即五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及一項企圖欺詐。

案中另外兩名被告為鄭嘉翹,二十六歲,及徐寶森,三十五歲。兩人各被裁定一項提供虛假資料罪名成立,今日各被判入獄兩個星期。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有關欺騙及欺詐罪行。

案情透露:二○○○年八月至二○○一年七月期間,鄭保恩分別從日本信用保証財務有限公司、大新銀行有限公司及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永亨」)獲取五筆合共九十九萬元的私人貸款。

鄭保恩在該等私人貸款申請中,就其真實及詳盡的財務負債作失實的陳述,即沒有披露其本人向其他財務機構取得的按揭及私人貸款。

二○○一年七月,鄭保恩以上述欺騙手段,誘使新鴻基財務有限公司批出一筆十五萬元的私人貸款。

案情亦透露:二○○○年七月及十月,鄭嘉翹及徐寶森各向「永亨」申請一筆十八萬元的私人貸款

在有關申請中,鄭嘉翹及徐寶森就其就業記錄提供虛假資料。鄭保恩在 兩人 的私人貸款申請中作擔保人,而有關申請其後獲「永亨」批核。

鄭保恩獲准以現金八萬元保釋外出,以待他就其定罪提出上訴。法庭亦命令他不得離開香港,並須每個星期向警方報到兩次。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顧佩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國強協助。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