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醫院管工收受下屬紅酒香煙及盜取藥物判囚五個月
2004年10月25日
一名前醫院管工,收受多名下屬一瓶紅酒及三十六包免稅香煙,作為於工作上優待他們的報酬,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一)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
被告朱永強,五十六歲,案發時被醫院管理局受僱為瑪麗醫院管工。朱亦因在醫院盜取藥物而被判入獄四個月。
裁判官簡達仁命令,有關盜竊罪行的刑期,其中一個月與貪污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故被告須服刑共五個月。
裁判官宣判時表示,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而且有關盜竊行為則違反誠信。
朱較早時承認五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被告亦承認一項盜竊罪。
案情透露:被告被醫院管理局受僱為管工期間,負責分配工作予其下屬,編訂值勤表,及審批下屬的假期申請。
二○○○年一月至去年十二月期間,被告多次收受多名下屬提供的一瓶紅酒及合共三十六包香煙,作為予以優待他們的報酬。該等香煙是有關下屬由內地回港時購買的免稅煙。
案情又透露:去年十二月至今年一月期間,朱在醫院的意外及急症室監管其下屬工作時,曾多次盜取退熱止痛丸及抗敏感丸。
被告將盜取的藥丸放入兩個瓶子,並將它們攜帶離開醫院。廉署人員其後在其寓所內搜獲該兩瓶藥丸。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王麗山代表出庭。
被告朱永強,五十六歲,案發時被醫院管理局受僱為瑪麗醫院管工。朱亦因在醫院盜取藥物而被判入獄四個月。
裁判官簡達仁命令,有關盜竊罪行的刑期,其中一個月與貪污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故被告須服刑共五個月。
裁判官宣判時表示,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而且有關盜竊行為則違反誠信。
朱較早時承認五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被告亦承認一項盜竊罪。
案情透露:被告被醫院管理局受僱為管工期間,負責分配工作予其下屬,編訂值勤表,及審批下屬的假期申請。
二○○○年一月至去年十二月期間,被告多次收受多名下屬提供的一瓶紅酒及合共三十六包香煙,作為予以優待他們的報酬。該等香煙是有關下屬由內地回港時購買的免稅煙。
案情又透露:去年十二月至今年一月期間,朱在醫院的意外及急症室監管其下屬工作時,曾多次盜取退熱止痛丸及抗敏感丸。
被告將盜取的藥丸放入兩個瓶子,並將它們攜帶離開醫院。廉署人員其後在其寓所內搜獲該兩瓶藥丸。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王麗山代表出庭。